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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六簽署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六文本今天(2009年5月11日)於澳門正式簽署,今次補充協議包括擴大開放服務貿易領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以及推動專業人員資格互認等三方面的內容,共有31項具體措施。根據協議文本,內地將進一步對現有已開放服務貿易領域中的18個領域內容作深化開放,並新增加研究和開發服務領域,服務貿易總開放領域將達41個。 服務貿易開放領域中比較突出的有會展、旅遊和醫療等方面的開放內容。其中,會展服務方面有兩項,第一是繼廣東省及上海市外,允許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重慶市、浙江省、江蘇省和福建省試點舉辦展覽;第二是繼允許在廣東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重慶市和浙江省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外,進一步將經營範圍擴展至泛珠的廣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雲南、貴州和四川等8省區。在旅遊服務方面主要有兩項,第一是允許赴台灣旅遊的內地居民以過境方式在澳門停留,新措施將有利於業界推出“一程多站”式旅遊產品;第二是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取得內地出境旅遊領隊證,並可受僱於內地具有出境旅遊業務經營權的國際旅行社和獲准經營赴港澳團隊旅遊業務的澳門、香港旅行社。在醫療服務方面亦有兩項,第一是將“個體診所”納入個體工商戶範圍內,即允許取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個體戶形式在內地設立個體診所;第二是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執業藥劑師資格考試合格後,在內地註冊執業。 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雙方將採取措施以進一步加強商標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同時,繼續強化廣東省作為《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先行先試的角色作用,將在法律、會展、公用事業、電信、銀行、證券和海運服務等7個領域內,進一步擴大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內的可經營領域,進一步降低在廣東省內相關行業的門檻和委託廣東進行審批,以促進粵澳兩地的經貿交流與合作。新的協議文本將由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較以往由簽署後的翌年1月1日起生效提前了三個月。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2009年聯合指導委員會高層會議今天在特區政府總部舉行,國家商務部副部長姜增偉和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分別率領兩地代表團參加。會後,雙方於12時在政府總部舉行了《安排》補充協議六文本和附件的簽署儀式。在行政長官何厚鏵、中央駐澳聯絡辦公室副主任高燕、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周波、外交部駐澳特派員盧樹民及特區海關關長徐禮恆等嘉賓見證下,商務部副部長姜增偉和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代表雙方在《安排》補充協議六文本上簽字。 《安排》補充協議六的內容主要涉及服務貿易、貿易投資便利化、專業人員資格互認三方面的內容。 服務貿易方面,共有28項具體措施,自2009年10月1日起,內地將在原有的18個服務貿易領域作進一步深化開放,包括:法律、建築、醫療、房地產、人員提供與安排、印刷、會展、公用事業、電信、視聽、分銷、銀行、證券、旅遊、文娛、海運、航空運輸、個體工商戶等18個領域等。同時還新增加了研究和開發服務領域。
其中,主要的深化內容包括有:
-- 在法律服務方面,具有5年(含5年)以上執業經驗並通過內地司法考試的澳門律師,在接受內地律師協會組織的不少於1個月的集中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可申請內地律師執業。此外,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澳門律師事務所,可與成立時間滿1年或以上並至少有1名設立人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的廣東省的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
-- 在醫療服務方面,允許具備澳門藥劑師執照並符合內地《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報考內地執業藥劑師資格考試,合格者可獲發內地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並在內地辦理註冊。
-- 會展服務方面:繼廣東省及上海市外,允許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重慶市、浙江省、江蘇省和福建省試點舉辦展覽。另外,繼允許在廣東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重慶市和浙江省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外,進一步將經營範圍擴展至泛珠的廣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雲南、貴州和四川等8省區。在廣東省主辦展覽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由廣東省審批。
-- 旅遊服務方面: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取得內地出境旅遊領隊證,並可受僱於內地具有出境旅遊業務經營權的國際旅行社和獲准經營赴港澳團隊旅遊業務的澳門、香港旅行社。允許赴台灣旅遊的內地居民以過境方式在澳門停留,新措施將有利於業界推出“一程多站”式旅遊產品。
-- 航空運輸服務方面,內地同意由本澳銀行作為澳門企業在內地開設航空銷售代理企業申請期間的經濟擔保。
-- 在個體工商戶方面,新增加了個體診所、經濟貿易諮詢和企業管理諮詢、批發業等3個業務範圍,使累計開放的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達25個。 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雙方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同意採取措施以進一步加強商標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在合作機制方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與澳門經濟局建立聯絡機制,加強雙方在商標領域的合作。合作內容包括:加強兩地在商標領域的信息交流;通過舉辦研討會、交流會及網站宣傳等形式,增加兩地企業對雙方商標註冊制度的認識;加強兩地在人員培訓方面的合作。 專業人員資格互認方面,雙方將採取措施,進一步推動兩地在會計和印刷領域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工作。其中,在會計領域,雙方將啟動兩地開展中國註冊會計師和澳門核數師考試部分考試科目相互豁免的研究工作。 《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共有7個領域8條條文提到廣東,涵蓋法律、會展、公用事業、電信、銀行、證券及海運等7個服務領域,除了進一步強化了廣東作為《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的先行先試的角色作用外,亦有助於加強廣東與澳門兩地之間的經貿合作,使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有更大的市場發展空間。這些新協議條文主要特點可歸納為以下三方面,包括:
-- 進一步降低在廣東省內相關行業的門檻。包括:將聯營的廣東省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的成立時間放寬,即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澳門律師事務所,可與成立時間滿1年或以上並至少有1名設立人具有5年(含5年)以上執業經驗的廣東省的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在廣東省100萬人口以下城市中,取消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建設、經營城市燃氣管網的股權比例限制;澳門銀行在廣東省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參照內地設立支行的法規要求提出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若澳門銀行在內地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已在廣東省設立分行,則該分行可以參照內地設立支行的法規要求提出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
-- 進一步擴大了在廣東省內的可經營領域。允許在廣東省銷售只能在澳門使用的固定/移動電話卡(不包括衛星移動電話卡)。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為該澳門服務提供者租用的內地船舶經營澳門至廣東省二類港口之間的船舶運輸,提供包括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服務。符合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股東資質條件的澳門證券公司與內地具備設立子公司條件的證券公司,在廣東省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作為內地證券公司的子公司,專門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澳門證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達到1/3。
-- 委託廣東省進行審批。在廣東省主辦展覽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由廣東省審批。 各服務領域的主要開放內容簡列如下: 服務領域 《安排》補充協議六附件內容要點 法律
-- 允許具有5年(含5年)以上執業經驗並通過內地司法考試的澳門律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試行)》的規定參加內地律師協會組織的不少於1個月的集中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申請內地律師執業。
-- 允許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澳門律師事務所,與成立時間滿1年或以上並至少有1名設立人具有5年(含5年)以上執業經驗的廣東省的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 醫療
-- 允許具備澳門藥劑師執照並符合內地《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34號)報考條件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報名參加內地執業藥劑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並可按照內地《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國藥管人[2000)156號)等相關文件規定辦理註冊。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70%。 研究和開發 (新增承諾)
-- 允許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自然科學和工程學的研究和實驗開發服務。
房地產
-- 允許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房地產項目服務。
人員提供與安排
-- 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國際船舶管理公司在申請外派海員類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時,無須申請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或人才中介機構資格。
印刷
-- 允許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排校製作服務公司,從事圖書的校對、設計、排版等印前工作。
會展
-- 允許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重慶市、浙江省、江蘇省和福建省試點舉辦展覽。
-- 委託廣東省審批在廣東省主辦展覽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
-- 允許在廣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雲南、貴州和四川等省、自治區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參展企業應為在該省、自治區註冊的企業。 公用事業
-- 在廣東省100萬人口以下城市中,取消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建設、經營城市燃氣管網的股比限制。
電信
-- 允許在廣東省銷售只能在澳門使用的固定/移動電話卡(不包括衛星移動電話卡)。
視聽
-- 允許在內地以獨資形式提供音像製品(含後電影產品)的分銷服務。
-- 允許國產影片(含合拍片)由內地第一出品單位提出申請並經國家廣電總局批准後,在澳門進行後期製作。
建築
-- 對於已取得內地資質的澳資建築業企業,在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頒佈前,原建設部關於澳資建築業企業資質審查中對澳門籍項目經理的認定政策不變,澳門籍項目經理在原受聘澳資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中仍然有效。
-- 在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頒佈後,允許原認定的澳門籍項目經理在該標準頒佈前已承接或開工的工程項目中,繼續作為項目經理直至項目竣工。
分銷
-- 在內地設立從事出版物分銷的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銀行
-- 澳門銀行在廣東省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參照內地相關申請設立支行的法規要求提出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
-- 若澳門銀行在內地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已在廣東省設立分行,則該分行可以參照內地相關申請設立支行的法規要求提出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
證券
-- 允許符合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股東資質條件的澳門證券公司與內地具備設立子公司條件的證券公司,在廣東省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作為內地證券公司的子公司,專門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澳門證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達到1/3。
旅遊
--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取得內地出境旅遊領隊證,並可受僱於內地具有出境旅遊業務經營權的國際旅行社和獲准經營赴港澳團隊旅遊業務的澳門、香港旅行社。
-- 經營赴台旅遊的內地組團社可組織持有效《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旅遊簽註(簽註字頭為L)的遊客以過境方式在澳門停留,以便利內地及澳門旅遊業界推出“一程多站”式旅遊產品。
文娛
-- 在申請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對進口澳門研發的網路遊戲產品進行內容審查(包括專家審查)的工作時限為2個月。
海運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為該澳門服務提供者租用的內地船舶經營澳門至廣東省二類港口之間的船舶運輸,提供包括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服務。
航空運輸
-- 允許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時,出具內地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也可由澳門銀行作擔保,待申請獲內地批准後,在規定時限內再補回內地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
個體工商戶
-- 新開放了3項業務範圍讓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全國性經營:個體診所;經濟貿易諮詢和企業管理諮詢;批發業(僅限紡織品、服裝、日用品、文具用品、體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 《安排》自2003年簽署及2004年起全面實施至今已經5年時間,連同今天簽署的補充協議六文本,雙方已先後簽署了7個協議。這幾年以來,《安排》對澳門的開放內容每年都有不斷的擴展和深化。 其中,由2006年起,所有澳門原產的貨物,除內地明令禁止進口或特殊產品外,經訂定原產地標準後,全部可以享受零關稅待遇進口內地。貨物貿易部份基本已經全面開放。 服務貿易方面,除已有超過三千萬人次的內地“個人遊”到訪過澳門外,截至2008年12月底,透過《安排》機制在內地共成立了約500家公司和個體工商戶。在專業資格考試方面,至2008年底止,本澳共有7人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202人成功考取國家醫師資格證書、830人次考獲烹飪、美容、美髮、電工、插花和計算機技術等不同級別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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