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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局總部於12月31日(星期六)接受殘疾津貼申請(追溯殘疾津貼於12月31日截止)


根據規範發放殘疾津貼的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凡已申請殘疾評估登記證、且屬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的殘疾人士,可提出殘疾津貼以及於2011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出追溯2009年及/或2010年殘疾津貼之申請。 有意申請追溯2009年及/或2010年殘疾津貼之人士,必須於2011年12月31日或之前向社工局提出申請,逾期將不受理。為方便巿民遞交申請表,社工局總部(西墳馬路六號)將於2011年12月31日開放提供服務,接受有關申請,辦公時間為早上九時至中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而社工局轄下各社會工作中心及復康服務綜合評估中心於當天則停止辦公。 於2011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向社工局提出殘疾津貼申請的巿民,即使於2011年度未被安排評估,按照第9/2011號法律第七條第七款之規定:「受益人自被評為符合獲發登記證要件的當年起獲發津貼,且包括提交申請的年度之津貼」,因此當有關申請人於2012年被評為符合資格後,社工局將會向該等人士發放2011年度的殘疾津貼。同時,倘該名人士合乎追溯2009年及/或2010年的殘疾津貼資格,屆時將一併撥發一份或兩份的追溯津貼。為此,社工局呼籲已提出申請殘疾津貼及追溯殘疾津貼而正待評估的申請者不需掛慮,本局正全力加快相關的評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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