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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名單和候選人切勿透過商業廣告作競選宣傳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醒,各候選名單和候選人切勿向網絡社交媒體及任何社會傳播媒介購買商業廣告服務,以作競選宣傳。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80條規定,自訂定選舉日期的行政命令公佈之日(2021年3月8日)起,禁止直接或間接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在社會傳播媒介或其他媒介進行競選宣傳。

另外,選管會亦透過制訂第1/CAEAL/2021號指引對選舉法第80條作出具體規範,列明尤其禁止透過那些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進行競選宣傳,其中包括網絡社交媒體及任何社會傳播媒介的商業廣告。

指引亦提及,一旦出現透過商業廣告宣傳工具進行競選宣傳,該商業廣告宣傳工具的負責人必須立即將該競選宣傳品移除,否則便構成加重違令罪。而商業廣告宣傳工具的負責人是指負責指導並監督展示內容的人或其代任人。

基於以上規定,候選名單和候選人切勿向網絡社交媒體購買商業廣告進行競選宣傳。如發現有疑似違法行為,選管會將轉交警方作跟進調查,以查證有關人士及相關網絡社交媒體有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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