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法例規定,車輛必須張貼有效的行車稅標誌,否則可被科處相等於稅款五分之一的罰款。交通事務局提醒車主須及時於車輛上張貼有效的行車稅標誌;倘若車主遺失或損壞了行車稅標誌,可帶同納稅憑單或豁免證明文件前往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申請補發。 近期交通事務局人員在開展日常巡查工作中,發現不少車輛尚未張貼有效的行車稅標誌,根據統計資料顯示,過去逾半個,局方經已向44部車輛的車主發出沒有張貼行車稅標誌的罰款通知書。 根據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規定,在本澳行駛的車輛,除個別獲豁免使用牌照稅的車輛,無須張貼任何標誌外,所有車輛每年均須繳納行車稅,同時還須把有效行車稅標誌張貼於車輛上。其中,汽車須張貼在方向盤旁座一例擋風玻璃的上角,並在外部能清楚看見;重型及輕型摩托車則須張貼在顯眼且防水之處。否則可被判科處相等於稅款五分之一的罰款。另外,若車輛上張貼的標誌異於法定、偽造或塗改標誌者,更可分別被科處有關車輛應繳稅款的四倍及六倍。 為此,交通事務局再次提醒各車主,在繳納行車稅後,應立即把行車稅標貼張貼於法定位置,以免被科處罰款;倘若車主遺失或損壞了行車稅標貼,可帶同納稅憑單或豁免證明文件前往位於中華廣場二樓的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