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終審法院將對案件編號53/2008之刑事案件進行公開宣判


開庭日將公開換發旁聽證 終審法院將於2009年4月22日當日對案件編號53/2008之刑事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因法庭旁聽席位有限,為維護法庭秩序,屆時將對外換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入庭旁聽。 具體事項如下: 一.申領旁聽證之方法: 當日開庭時間為上午十時正,並於開庭前四十五分鐘開始換發旁聽證;欲申領旁聽證者,應服裝儀容整齊,持澳門居民身分證,於上指換發旁聽證時間前親自到達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輪候,並按先到先得之原則經查核身分證件後換發旁聽證,額滿即止並將於開庭前15分鐘終止核發程序。 領有旁聽證者在法庭範圍內,應全程佩戴旁聽證。 在進行安全檢查前,宜將手提電話關掉或設置為靜音模式,存放於終審法院為其所提供之寄存處,參與旁聽之人士,禁止攜入法庭以及不負責寄存之物品包含:照相機、錄影及錄音器材、手機、傳呼機、手提電腦、PDA及其他通訊和電子裝置,並須於開庭前10分鐘按序入座。 (在此期間所寄存之手提電話如遇有任何損壞,法院概不負責。) 二.附法庭旁聽規則。 在法院內聽審人士之義務: 1. 嚴禁攜帶武器 2. 嚴禁吸煙及進食 3. 嚴禁喧嘩 4. 嚴禁攝影、錄音及錄影 5. 須服從聽證紀律 6. 衣著整齊 7. 法官蒞庭及退庭時,在法庭之人均應起立。 8. 行為舉止莊重、庭審進行期間應保持肅靜、不戴帽及須坐下 9. 嚴禁在本大樓內進行訪問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