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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假日補償的法律規定


關於本年4月7日濠江日報之濠江言論專欄中反映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十日強制性假日令按實際生產結果確定報酬的僱員無形中加多了「無薪日」,如要補償,又不清楚如何計算的事宜,勞工事務局籍此作出回應,並透過向市民解釋法律的相關規定,讓市民大眾更認識法律,確保自身權益。 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俗稱新勞工法)保留了第24/89/M法令《勞資關係法律制度》(俗稱舊勞工法)的十日強制性假日,分別為一月一日、農曆新年(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及初三)、清明節、五月一日、中秋節翌日、十月一日、重陽節、十二月二十日(回歸日)。新勞工法規定,在該十日強制性假日,僱員須被豁免工作,且不喪失基本報酬,另外,新勞工法沒有規定僱員需完成試用期才有權享受強制性假日。因此,由2009年1月1日起,無論僱員是否已完成試用期,均有權享受該十日強制性假日,而且,該十日強制性假日均為有薪。 1.在強制性假日休息方面
《勞動關係法》規定,月薪僱員的基本報酬包括每週休息日、強制性假日、年假及獲支付報酬的因病或意外受傷缺勤(法定的6日有薪病假)的基本報酬,並不得因在該等期間沒有提供工作而作任何扣除,也就是說,月薪僱員如在上述假期休息,由於其月薪額已包含有關假期的基本報酬,僱主無須額外支付。
如屬按實際工作時間(如日薪或時薪)或按實際生產結果確定報酬(如件工)的僱員,其所收取的基本報酬只包括每週休息日的基本報酬,僱主須額外支付強制性假日、年假及獲支付報酬的因病或意外受傷缺勤(法定的6日有薪病假)的基本報酬,也就是說,倘若日薪、時薪或件工僱員在強制性假日休息,僱主仍需向該等僱員額外支付一日的基本報酬。 2.在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方面
另外,《勞動關係法》也規定了僱主無須徵得僱員同意而安排僱員在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的情況(例如面對不可抗力、重大損失、不可預料工作的增加及僱員提供工作對確保企業營運的持續性屬不可缺少),因此,倘若有關的日薪、時薪或件工僱員在法定情況下在強制性假日提供了工作,有關僱員有權收取當日提供工作的正常報酬另加一日基本報酬,以及在強制性假日工作後的30日內有權享受由僱主指定的一日補償休假(該日休假可透過與僱主協商以一天基本報酬作為補償代替)。
月薪僱員可收取當月的月薪額及額外一天的基本報酬,以及在強制性假日工作後的30日內有權享受由僱主指定的一日補償休假(該日休假可透過與僱主協商以一天基本報酬作為補償代替)。 3.基本報酬的計算
《勞動關係法》第61條明確規定了每日的平均基本報酬按下列程式計算:
(1)按月收取報酬的僱員,每日的基本報酬為計算事項前一個月的基本報酬除以30;
(2)按實際工作的時間確定報酬的僱員(如日薪、時薪),每日的基本報酬為計算事項前一個月的基本報酬除以該月的實際提供工作的日數;
(3)按實際生產結果確定報酬的僱員(如件工),每日的基本報酬為計算事項前三個月的總基本報酬除以該三個月實際提供工作的總日數。
舉例來說,如日薪、時薪或件工的僱員在本年5月1日強制性假日休息,那麼,僱主仍要向該等僱員額外支付一日的基本報酬;如屬日薪或時薪僱員,該日的基本報酬以本年4月份(計算事項前一個月)的基本報酬除以本年4月份實際提供工作的日數,如屬件工僱員,該日的基本報酬以本年2月份至4月份(計算事項前三個月)的總基本報酬除以該三個月實際提供工作的總日數。 最後,勞工事務局表示,任何工人如對勞工法例有任何疑問,可致電該局勞工法例諮詢熱線28717810或28400333,或透過電郵labourlaw@dsal.gov.com作出諮詢,以保障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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