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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正跟進一社屋申請個案之重新審核程序


對於日前有傳媒報導指房屋局並沒有依照行政法院判決,對一宗社會房屋申請除名個案跟進事宜,房屋局作出澄清如下: 有關個案為2009年社屋申請因其遞交配偶之已過期身份證明文件而被除名,經行政法院判決,行政當局不應以其欠交文件被除名,而應透過其他途徑取得有關之證明文件,例如向相關公共實體核實有關資料,故本局已於2011年12月1日透過公函通知當事人,已撤銷對其被除名的行政行為。 但鑑於當事人屬已婚人士,故根據相關法例規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3條第3款及第4款),其配偶須載於同一申請表內,且自提交申請表前三年內,不得持有物業,故此,仍有必要審查其資格是否符合法例的要求。 為重新進行程序,房屋局已通知當事人提供相關資料,如家團收入證明等,同時,已去函相關公共實體核實其配偶的身份證明資料,待核實後會聯絡當事人作進一步的跟進。 若按法例規定,將配偶填報於同一申請表及審查其配偶的資格是符合法例的要求,則可獲接納於名單內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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