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政府今日採取氹仔TN27聯合清遷大行動


由於氹仔TN27地段非法佔用人未能於指定期限內自行遷離現場,並經政府近個多月來與個別非法佔用人協調仍沒結果的情況下,特區政府決定於今日早上(25日)採取聯合清遷行動。政府人員進場後陸續遷走TN27地段建築物料和設備至政府預定地段,同時清拆土地上的建築物,以便TN27經屋項目的基建工程得以繼續展開。 參與今日TN27地段清遷聯合大行動的分別來自土地工務運輸局、建設發展辦公室、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消防局、民政總署、房屋局、地圖暨繪製地籍局以及社工局9個政府部門,聯同TN27經濟房屋項目承建商在內,共出動了近150名人員參與是次行動,為回歸後特區政府最大型清遷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行動。 是次清遷行動主要對TN27地段內的兩幅被佔地塊,一幅是靠近民政總署苗圃,另一幅則是靠近氹仔卓家村附近。政府人員於今天早上九時許在限期內仍未遷出的佔用人開始談判,要求離開現場,唯進行兩個多小時的談判,佔地人仍不願離場,並開動推土機試圖攻擊政府談判人員,而政府人員在警方的支持下約於中午十二時進入該佔用人所佔用的土地範圍,在點算和登記放在佔地上的物件和設備後,陸續將放置在TN27地段的物件搬離現場並運往路氹城指定地點;同時,亦會清拆地上的建築物,以承建商能在被清理的地段周圍進行圍網。預計圍網工作需要3天完成,而要全部移走存放在佔地上的物料及設備,約需10天時間。 興建工程進度受阻 在是次行動完結後,承建商會馬上清拆地上建築物及場地平整等工作,同時將繼續餘下的鑽探和樁基工作;預計基礎樁工程及周邊連續牆結構工程將可於4月份展開,至2009年第四季完成;至於經屋項目的主體結構將盡快開展,預計於2010年第四季完成,整體工程預計於2011年下半年內完工。該項目落成後將提供約2,700個經濟房屋單位及1,700多個車位,預計落成後可容納約一萬人居住。 位於氹仔美副將馬路的TN27經屋項目,原計劃今年一月動工,因部份地段被非法佔用,而令整個項目施工受阻,主要影響了前期工地施工的準備工作,包括清拆及場地平整等,初步估計令該項工程延遲約3個月。 去年已與佔用人接觸 TN27 經屋計劃為首個由特區政府全資興建經項目,政府已於一年前開始該項目的前期土地平整工作。由於地段內存在個別地塊被非法佔用的情況,為求盡快處理賠償安置的問題,政府亦於去年九月啟動了預審程序,並透過不同的渠道與佔用人接觸,令佔用人知道特區政府的政策和立場,以及更好地進行補償的工作。故除先後透過兩次公告知悉佔用人外,亦與佔用人進行聽證。 當中,一名佔用人聲稱擁有TN27地段範圍內“A2”地塊以及貼近該地塊的“B1a”地塊之沙紙契,因此,要求政府以“臨時佔用的方式”批出一幅土地以作補償;至於另一個自稱擁有TN27地段範圍內“A1”地塊以及鄰近“B2a”地塊的人士聲稱,其先輩世代均在上述地段及其旁邊的土地內居住,最初要求政府必須以同等面積土地來交換其聲稱擁有的土地;此外,對土地上現時所有的建築物,也要求政府必須另覓新地點代為重建及無償交付使用,但該名佔用人卻未能提供任何有關土地業權或佔地上建築物(包括木屋)的證明文件。 然而,儘管政府與自稱土地佔用人多次接觸,唯佔用人卻一直未能提供持有土地所有權的正式憑證。鑑於TN27的興建進度對有住屋需要之人士、公屋政策的推行以至氹仔區規劃發展等都起到重要影響作用,基於公共利益考慮,政府於今年一月十六日邀請佔用人到土地工務運輸局,聽取局方人員宣讀要求其遷出TN27及有關佔用地段的公函,並於翌日(一月十七日)透過報章刊登公告,向地段內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佔用人發出最終決定通知,勒令其必須在公告後二十天內遷離現場。 已酌情處理佔地個案 期間,政府繼續與佔用人溝通,務求能盡力協助有關人士的遷出工作。另一方面,雖然法理上,佔用人並不獲得任何的補償,但政府考慮其中一名佔用人基於歷史原因及其現況而酌情考慮給予恩恤金,唯佔用人不接納,並堅持要求政府必須滿足其所提出的賠償條件,除要求政府以換地的方式批給同等面積的土地外,就地段上的現有建築物,政府必須另覓地點代其重建並予以無償使用(詳情見附件)。然而,佔用人經常變更訴求的同時仍然無法交出實質的證據,政府只能否決有關賠償要求的申請。由於限日搬遷期滿後,個別佔用人仍未遷出,並繼續堅持不接受政府給予的恩恤金。經個多月的協調未果,且TN27經屋興建工程不能一拖再拖,特區政府遂決定於今日採取聯合行動。 儘管有佔用人聲稱擁有沙紙契,然而,特區政府在處理沙紙契問題上,是嚴格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條規定進行,有關規定明確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按回歸前在澳門生效的法例,沙紙契並非土地所有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因此,回歸後,澳門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不會承認沙紙契是土地所有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因為特區境內的土地屬國家所有。再者,終審法院在二零零六年作出的裁判亦清楚指明,在特區成立前未獲依法確認為私有的特區土地,在特區成立後均屬國家所有;特區成立後,不能通過司法裁判確認這些土地的所有權或利用權為私有,無論有關訴訟是在特區成立之前還是之後提起的。 因此,佔用人必須將非法佔用的土地歸還國家,以供澳門特區政府發展利用。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