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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工作者亦受新勞工法保障


澳門經濟發展迅速,現在很多家庭兩夫婦都需外出工作,每每未能兼顧家裏的工作及照顧子女的生活起居,因此,聘請家務工作者的情況亦越來越普遍,然而,聘請家務工作者,需要注意什麼呢?而作為一名家務工作者,又會享有什麼權利及義務呢? 2009年1月1日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以下簡稱新勞工法)正式生效,該法原則上適用於各行各業,所以家庭工作關係亦受新勞工法所規範,家務工作者與本澳其他行業的僱員一樣受勞工法保障,享有同等的福利待遇。 一般而言,如果僱主聘請的是本地的家務工作者,不管是收取月薪、日薪或時薪的僱員,均要遵守該法的規定。例如:僱主要為其僱員以簿冊、資料卡等建立資料庫;在出糧時要向僱員發出糧單;僱員享有每週休息日、強制性假日(例如一月一日、農曆年初一至初三)與有薪年假;如果僱主無理解僱僱員,須依法作出補償性賠償等。 然而,如果僱主聘請的是外地家務工作者,按照《勞動關係法》規定,與外地僱員之間的工作關係由特別法例規範。但是,由於現時規範與外地僱員之間的工作關係的《聘用外地僱員制度》仍未頒布,因此,就本地僱主與外地僱員之間的工作關係,目前的處理方法仍是受第12/GM/88號批示、第49/GM/88號批示及經人力資源辦公室審批的合同所規範。 因此,現時僱主與外地家務工作者的工作條件主要由經人力資源辦公室審批的合同訂定,而僱主亦必須將之嚴謹遵守。須注意的是,上述合同尤其要列明以下條款,包括:直接或間接確保外地僱員應得的住宿;外地僱員的工資;在患病、因成為母親、以及在發生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時獲得援助等,僱主亦必須為其外地僱員購買保險以履行上述所指援助的義務。此外,在任何情況下,當有關外地僱員離職時,僱主負有確保將其送返原居地的義務。 此外,不論有關家務工作者是本地或外地僱員,僱主尚要為其僱員購買工作意外與職業病保險,以及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 有關社保供款方面,有關供款額為每名僱員每月供款四十五元,若為本地僱員,有關供款為由僱主與僱員共同分擔,其中三十元由僱主支付,其餘十五元由僱員支付;倘為外地僱員,則有關供款全數由僱主支付。社保基金為按季度繳納,每年供款月份為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家務工作者的首次供款月為二00九年四月。 社會保障基金已向聘用外地家務工作者的僱主寄發通知函及供款憑單。倘若在三月三十一日前仍沒有收到上述函件,也須於四月份內到社會保障基金大樓繳納供款;至於本地家務工作者的登錄及繳交供款手續,則社保基金將不會發函作出通知,但僱主仍須於四月到社保基金辦理,同時遞交僱主及家務工作者的身份證副本,僱主地址單及填寫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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