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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小組完成討論施行細則法規


舊區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今日(11月4日)開會討論《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徵詢意見稿)。有關搬遷津貼和營業損失津貼的計算規定,考慮到合理性、清晰性、可操作性等問題,小組委員認同以物業補償價值的0.5%計算搬遷津貼,受重建影響商鋪的營業損失津貼則以物業補償價值5%計算。該小組已完成對整套《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徵詢意見稿)的討論。 小組召集人崔世平於會後表示,今日(11月4日)的會議集中討論《舊區重整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徵詢意見稿)第四十一條「交還出租物業」,第四十四條「補助金」。經過討論,委員認同徴詢意見稿所提出承租人交還物業予業主的期限,即租賃期少於一年,期限為四十五日;租賃期滿一年,期限為九十日。 崔世平並表示,對於第四十四條「補助金」的相關規定,小組委員在討論了搬遷津貼的兩種計算方式:「按佔用面積比例獲得最近5年的可課房屋稅」、「物業補償價值的0.5%」;以及營業損失津貼的三種計算方式:「按佔用面積比例獲得最近4年的可課房屋稅收益」、「物業補償價值的5%」、「最近4年的可課所得補充稅收益計算」,考慮到計算需要兼顧合理性、清晰性、可操作性,故建議搬遷津貼以物業補償價值的0.5%計算,營業損失津貼以物業補償價值的5%計算。 舊區重整法律制度工作小組,補償、安置及鼓勵政策工作小組日前也對搬遷津貼、營業損失津貼的計算進行了討論,所取得的意見和舊區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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