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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依法確保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


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指出,《勞動關係法》訂有具體條文讓勞工事務局執行勞動監督權,確保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 孫家雄在回應立法議員高天賜的書面質詢時指出,《勞動關係法》第59條第5款規定,「僅在雙方書面協議下方能降低基本報酬,僱主於十日內通知勞工事務局後該協議方產生效力」。另外,按《勞動關係法》第70條第6款規定,自僱主將降低基本報酬的協議通知勞工局起計兩年內,如僱主並非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則解僱賠償仍按有關僱員在簽署該協議書之前所收取的基本報酬金額計算。 他表示,雖然按新《勞動關係法》對減薪的規定有所不同,但勞工事務局會一如既往嚴格執行法律賦予的勞動監察權,確保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 對於僱員參加工會的權利和自由,孫家雄表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7條和新《勞動關係法》第10條第1項,均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和自由;此外,按《勞動關係法》第6條第2款的規定,任何僱員或求職者均不得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因為其參與所屬的組織而被剝奪任何權利或得到任何不平等的待遇,否則,有關的行為便構成歧視,而根據同一法律85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在沒有合理理由下歧視某僱員或求職者,將按違法行為所渉及的每一僱員,科澳門幣二萬元至五萬元的罰金。 他強調,任何僱員如受到僱主不公平、不合理的對待,均可向勞工事務局作出反映及投訴。 至於集體談判權問題,孫家雄指出,立法會全體會議曾分別於2005年6月底和2007年7月就有關集體談判權的《工會團體基本權利法》法案作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但兩次都因得不到過半數議員贊成而遭否決。 孫家雄指出,現時在沒有「工會法」確立工會集體談判權的情況下,勞工事務局在訂立任何有關勞資雙方的政策和措施時,均會透過勞方、資方、政府共同參與的三方協調機制,諮詢和聽取勞工團體和僱主團體的意見,共同協商以尋求勞資雙方均可接受的最佳方案,以便有關的政策和措施在執行過程中得以有效落實。近期因經濟環境變遷而引發的博企減薪事件便是透過這方式協商,建議該等企業採取較溫和的措施解決問題,務求令受影響的員工的權益得到盡可能的保障。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50/III/2009, 583/III/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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