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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宗教界應分別在四月十六日前把各自協商好的選委會委員提名名單送交管委會登記和確認


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宗教界的選委會委員的名額分配為天主教代表二人、佛教代表二人、基督教代表一人、道教代表一人。 各宗教界的代表,由上述宗教的團體各自以協商方式提名,由管委會確認和登記。而有關的團體必須符合下列三項要件:
- 於選委會選舉日期公佈日(1月23日)已取得法律人格至少七年;
- 已在身份證明局登記,並以宣揚相關的宗教為目的;
- 未有在其他界別或界別分組作出提名。 任何宗教的團體,如已登記為法人選民且在獲確認的相關界別作出提名,則不能再在宗教界內提名參選人。 同一宗教界的團體經協商後,須最遲於4月16日,即選舉日前第十日,透過由各自委派的代表共同在《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第三界別宗教界提名表》上簽署,並以向管委會提交的方式提名經協商產生的有關代表名單,而被提名人必須是屬於有關宗教的團體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的成員,且在提名表上簽署的代表應填寫《宗教界提名表簽署人登記表》(DATE11表)並附同本人的身份證影印本於向管委會提交《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第三界別宗教界提名表》時一併提交。其中《宗教界提名表簽署人登記表》(DATE11表)可於水坑尾公共行政大樓地下索取,或透過選舉網站www.elections.gov.mo下載;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第三界別宗教界提名表》只可在公共行政大樓地下索取。 根據經2009年1月5日第3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截止提名以後,如被提名人人數超過相關的宗教所獲分配的名額,管委會將安排公開抽籤以確定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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