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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財政儲備制度》法案


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財政儲備制度》法案。自回歸以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一直有序地修訂關於公共財政管理的法律法規,以期建立更高效、透明及規範的公共財政管理體系,而有關改革工作的其中一項重要組成部分是建立財政儲備制度。 為了更妥善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政盈餘,以取得有關資源的最大效益和防範未來的財政風險,政府建議由法案訂定符合澳門實際需要的財政儲備制度。隨着公共財政盈餘的逐漸增加,現在是適當時候透過立法程序建立財政儲備制度。 法案設立的財政儲備分成兩部分,即基本儲備及超額儲備。其中基本儲備的金額相當於經立法會審核並通過的最近一份財政預算所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非自治部門及行政自治部門開支總額的一倍半,其餘資金則撥入超額儲備。 應當說明的是,財政儲備是一整體概念。設立基本儲備的主要目的是為發揮警戒線或安全線的作用,從而讓管理者和公眾有所警惕。因此,對基本儲備金額的訂定主要是考慮在公共財政收入大幅減少的情況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仍然具有一定的公共財政支付能力,以維持正常運作。 基本儲備是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支付能力提供最後保障的財政儲備,僅在超額儲備完全耗盡的情況下方可使用。超額儲備是指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政策的施行並為公共財政支付能力提供保障的財政儲備,尤其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年度財政預算赤字及有利於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提供財政支援,以及在發生自然災害及疫情時提供財政支援。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所有財政結餘均為財政儲備的資金來源,當中包括法案生效後經結算及註銷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儲備基金及歷年財政年度結餘,以及其後每一財政年度的結餘及投資回報。財政儲備的資金由金融管理局負責投資及管理,其結餘及投資收益等資料須定期公佈,以便公眾知悉及監察。 法案同時規定,無論是基本儲備還是超額儲備,僅在立法會審核並通過年度財政預算案或預算修正案後,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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