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行車稅徵收期月底結束 當局提醒車主盡快繳交


本年度車輛使用牌照稅徵收期至本月底結束,交通事務局呼籲車主盡快繳納。逾期繳納稅款者,將另加收相等於所欠稅款雙倍的罰款及延遲利息,罰款加上稅款最高可達原稅款的三倍。 交通事務局根據《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規定,於2009年1月2日至3月31日期間徵收本年度車輛使用牌照稅。截至2月底,全澳逾17萬7千多部須繳納行車稅的機動車輛中,只有88,992部車輛繳納了行車稅,還有逾半車輛倘未繳納。交通事務局民署呼籲車主把握時間,盡早攜同車輛登記摺正本,前往本澳各間銀行、財政局、黑沙環市民服務中心、離島市民服務中心及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繳交,以免過期被徵收罰款。 逾期納稅須另收過期罰款及利息 根據有關規定,逾期辦理車輛使用牌照稅須繳付過期罰款及利息。逾期60天內辦理者,除須額外繳付相等於所欠稅款金額百分之三的款項和過期利息外,還須科處相等於稅款雙倍的罰款,同時只可在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辦理。再者,倘未繳納有關稅款而被查獲車輛在公共街道上行駛或停泊,將被科處相當於欠稅金額三倍的罰款。 交通事務局再次提醒車主,在繳納今年行車稅之前,應先了解有否違反《道路交通法》並接獲罰款通知,若然有,須先繳清有關罰款,否則不得為其車輛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