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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依法處理TN27佔地個案


特區政府在處理氹仔TN27地段佔地個案的過程中,協助土地佔用人能在依法和合法的前提下獲得應有的補償,以維護其在法定權益。無奈聲稱土地佔用人卻未能提交擁有TN27的任何有關土地業權或其上建築物(包括木屋)的證明文件。雖然法理上,佔用人並不得獲得任何的補償,但政府亦考慮其中一名用人基於歷史原因及其現況而酌情考慮給予恩恤金,唯佔用人不接納,並堅持要求政府必須滿足其所提出的賠償條件,而有關要求更經常變更和擴大。 為回應社會對住屋的訴求,政府正加緊落實公共房屋的興建進度,協助有實際住屋需要的家團解決住屋的訴求。首期計劃於2009年逐步落實興建約7,000個公屋單位,當中,可提供約2700個經濟房屋單位並容納約一萬名居住人口的氹仔TN27號地段經濟房屋,是首期計劃的項目之一。
一直與佔用人保持溝通
政府並於一年前已開始了氹仔TN27地段經濟房屋項目的前期土地平整工作。由於地段內存在個別地塊被佔用的情況,為求盡快處理賠償安置的問題,政府亦於去年九月啟動了預審程序。
政府透過不同的渠道與佔用人進行接觸和溝通,以令佔用人知道特區政府的政策和立場,以及更好地進行補償的工作,故除先後透過兩次公告知悉佔用人外,亦與佔用人進行多次聽證。經過聽證、資料搜證及向多個政府部門核實資料後,證實聲稱擁有TN27地段的佔用人,沒有任何有關土地業權或其上建築物(包括木屋)的證明文件。雖然政府給予土地佔用人充足的時間提交相關證明,唯佔用人未能出示任何證明文件。
欠證明文件難予作補償
對於佔用人的土地補償問題,政府嚴格依照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處理。至於土地上的建築物,佔用人並非在上址居住,所佔土地只用作擺放建築材料、機械及回收品等物料。基於土地及建築物均沒在相關的政府部門登記,當中的木屋亦並非在房屋局的登記名單內,並不符合第六/九三/M號法令的規定以予安置補償。
儘管TN27土地的佔用人在法理層面上沒有條件獲得任何補償,但特區政府考慮到其中一名佔用人因歷史原因已長期使用有關土地,且其並非惡意霸佔政府土地;再考慮其現況,政府予該名佔用人以個案方式酌情考慮給予恩恤金,唯佔用人不接納,堅持特區政府必須給予其提出的賠償要求,有關要求更經常變更和擴大,如除要求政府以換地的方式批給同等面積的土地外,就地段上的現有建築物,政府必須另覓地點代其重建並予以無償使用。然而,佔用人經常變更訴求的同時卻未能提供實質證據,政府亦只能否決有關賠償要求的申請。
法律案例明確土地國有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此外,終審法院在二零零六年對一宗土地佔用個案作出的裁判已清楚指明,在特區成立前未獲依法確認為私有的特區土地,在特區成立後均屬國家所有;特區成立後,不能通過司法裁判確認這些土地的所有權或利用權為私有,無論有關訴訟是在特區成立之前還是之後提起的。 TN27經屋工程已受阻延
為處理佔地的安置補償工作,已令TN27經濟房屋項目的前期工程受阻。鑑於TN27項目的興建對萬名本澳居民的居住訴求、人口不斷上升的氹仔區未來發展、區內社區公共設施的配套,以及離島的交通網絡的規劃發展等都有著重大影響,因此,工期已被阻延的TN27經屋項目,其興建工程已不能再受到延誤。
由於土地佔用人在無證據的情況下仍堅持要求政府滿足其提出的賠償條件,特區政府基於TN27經屋工程已刻不容緩,遂於上月中旬刊登最終決定通知的告示,要求土地佔用人在指定期限內清理在佔地上的物料和設備,騰出所佔用的地塊,並將土地歸還特區政府。
如佔用人對政府的決定有任何異議,可循司法途徑提出訴訟,在未接獲法院的司法裁決前,任何訴訟不影響特區政府進行TN27非法佔地的清遷行動。
(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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