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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故意或嚴重過失作出擾亂程序的行為構成惡意訴訟


在甲針對乙提起的訴訟離婚中,初級法院審理後宣告解銷甲和乙的婚姻,同時宣告乙為唯一過錯人,判處乙向甲支付30萬澳門元的非財產損害賠償以及每月12萬澳門元的扶養費,並駁回了乙針對甲提出的各項請求。

乙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其上訴部分勝訴,撤銷了被上訴判決中判處乙向甲支付非財產損害賠償的部份。乙針對上述合議庭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乙請求就上述終審法院的合議庭裁判作出解釋,被合議庭駁回。乙仍不服,針對前述終審法院的合議庭裁判提出無效爭辯。

合議庭指出,乙所提出的關於遺漏審理的問題,合議庭已在被爭辯之裁判中針對相關請求表明了立場,故不存在所指的無效。此外,合議庭還就被聲請人提出乙構成惡意訴訟的請求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規定,若某訴訟主體出於故意或嚴重過失而在訴訟程序中作出意圖損害對方當事人或擾亂程序正常進行的行為,則構成惡意訴訟;裁定一方當事人構成惡意訴訟,是對其訴訟態度的一種譴責,其目的在於彰顯對法院的尊重,使司法活動符合道德標準,同時維護司法的聲譽。在本案中,合議庭並非沒有就整個上訴標的表明立場,現乙所提出的請求毫無道理,沒有任何依據,這是他不可能不知道的,同時其請求也拖延了相關裁判轉為確定。考慮到本案中發生了“濫用訴訟程序”,以及違反合作原則、訴訟上的善意原則和相互間行為恰當原則的情形,同時考慮到,未能採取在日常生活習慣中應當具備的最起碼的謹慎態度或預見能力所要求的預防措施亦符合“嚴重過失”的概念,因此,應裁定聲請人/上訴人乙構成惡意訴訟。

綜上所述,合議庭駁回有關的無效爭辯,裁定聲請人乙構成惡意訴訟並對其判處罰款。

參閱終審法院第200/2020(II)號案之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