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認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公佈獲援助者資料有助公眾監察善款的合理運用


本辦公室於2008年曾收到若干市民的反映,指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下稱公益基金會)在報章上公佈獲援助的申請人(下稱受助者)資料時,沒有尊重受助者的隱私,過多披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本辦公室曾就此立案跟進。 期間,沒有接到任何相關資料當事人(即受助者)的投訴。
公益基金會是一個擁有多年歷史的本地慈善機構,且一向透過報章公佈受助者有關資料,其相關做法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是一個備受公眾關注的議題。有見及此,本辦公室作為監察及協調《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遵守和執行的公共當局,向市民公開本辦公室對處理上述事件所持的法律觀點及處理結果。 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公益基金申請人向公益基金會申請資助時,需填寫“公益援助申請表”所要求申報的事項。申請人需申報若干項目的個人資料,有時包括申請人或其家人健康方面的敏感資料。 公益基金會為讓公眾獲悉捐款的用途,以達至社會各界人士監管該會有否善用捐款之目的,將受助者於“公益援助申請表”所填寫的部分個人資料(姓名、性別、年齡、居住地址的街名、所患的疾病名稱及生活苦況)透過報章予以公佈。 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公益基金會透過“公益援助申請表”收集及經報章所公佈的資料屬於可確定身份人士的個人資料,其對該等資料之處理(收集及使用)受該法律所規範。 二、 公益基金會公佈受助者個人資料的目的正當合法
根據《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章程》第2條規定,公益基金會成立之目的為籌集社會各界人士之捐款,以資助貧困人士及執行其他社會福利工作。根據公益基金會提供的資料,其將受助者之姓名、性別、年齡、居住地址的街名、所患的疾病名稱及生活苦況透過報章予以公佈,目的是為了讓公眾獲悉捐款的用途,以達至社會各界人士監管該會有否善用有關的捐款。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及第5條規定了個人資料處理一般原則和性質。當中包括:處理應以透明的方式進行;應尊重私人生活的隱私和國際法文書和現行法律訂定的基本權利、自由和保障;個人資料應以合法的方式並在遵守善意原則下處理;為了特定、明確、正當和與負責處理實體的活動直接有關的目的而收集,之後對資料的處理亦不得偏離有關目的;適合、適當及不超越收集和之後處理資料的目的。 本辦公室認為,公益基金會為達至公眾監察善款合理運用之目的,而透過報章公佈受助者的一些非具體的基本資料(姓名除外)及受資助的原因(簡單講述受助人所處之境況),對資料的使用沒有偏離其收集申請人個人資料之合法目的──用作與處理援助申請相關的用途,其處理目的是合法及正當的。且其公開披露的資料並不涉及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編號及具體的居住地址,沒有過多披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有關的做法在達至公眾監察目的的同時,亦有考慮對當事人私穩方面的保障。 因此,公益基金會上述公佈資料之做法是適合及適當的,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及第5條之規定。 三、 公益基金會具處理申請人個人資料之正當性
根據公益基金會提供的資料,申請人向公益基金會申請資助時,自願提供了“公益援助申請表”所要求披露的個人資料,當中並包括申請人或其家人健康方面的敏感資料。公益基金會自1984年成立以來,一直是經報章披露受助者的相關資料,可以合理推定,申請人是同意公益基金會以該方式處理其個人資料的。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除法律規定的必要情況,個人資料的處理須取得當事人明確同意。且根據同一法律第7條第2款(三)項的規定,處理敏感資料須經當事人明確許可。根據上述規定,本辦公室認為此上指同意方式是有瑕疵的,需加以改善方能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為此,本辦公室已建議公益基金會,在處理個人資料時須確保已取得當事人的明確同意,特別是處理申請人及其家人健康方面的敏感資料,更須確保有關同意書之簽署。
公益基金會亦接受了本辦公室提供的改善意見,在收集當事人相關個人資料時,要求當事人簽署有關的同意文件。 四、 當事人權利之保障
公益基金會作為負責處理個人資料實體,有義務保障當事人之相關權利。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第1款規定,公益基金會應向申請人提供包括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用途、資料接收者及當事人享有查閱權、更正權等相關資訊,以保障申請人的資訊權。根據同一法律第10條2款所規定,在收集個人資料的基礎文件──“公益援助申請表”應提供上述資訊。
公益基金會要求申請人於“公益援助申請表”提供其個人資料時,並沒有於申請表告知申請人有關其個人資料的處理情況。因此,本辦公辦公室建議公益基金會透過“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的方式向申請人提供相關資訊。公益基金會接受了本辦公室的建議,並已在“公益援助申請表”中增加了相關內容。 五、 總結
本辦公室認為,公益基金會為達至公眾監察善款合理運用之目的,而透過報章公佈受助人的基本資料,其處理目的是合法及正當的,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及5條規定。公益基金會也已經採取措施,根據本辦公室的建議改善了其處理情況。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