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第14/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凡符合《職業稅規章》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即收益從多於一位僱主處獲取的第一組納稅人及不具備適當編製會計的第二組納稅人2008年收益的M/5式申報書的遞交期限,延長至20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