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1年11月16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第二組)上,公佈了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制定的兩份豁免許可。 該兩份許可公佈後,在許可訂定的範圍內,各公私營機構因招聘目的對求職者的個人資料進行處理,以及各教育機構因招生目的對申請人的個人資料進行處理,無需根據8/2005號法律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作出通知。上述許可已上載到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網頁http://www.gpdp.gov.mo。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共部門、公司、社團、非牟利法人等公私營機構,如進行對個人資料的自動化處理,應在處理開始起八日期限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當中所指的"自動化處理",一般是指以電腦等自動化機器處理個人資料。同一條第二款也規定,在有效保護個人資料的前提下,基於快速、經濟及有效的原則,該辦公室可以許可對特定種類資料處理簡化或豁免通知。 作為協調法律執行工作的公共當局,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直分階段逐步推行相關的工作。連同該辦公室之前公佈的七份許可,該辦公室至今共公佈了九份"關於豁免履行通知的義務"的許可。 公佈該等許可的目的是在有效保護個人資料的前提下,滿足社會日常運作需要,在公共部門、公司、社團、非牟利法人等公私營機構進行特定種類的個人資料自動化處理時,豁免其履行通知的義務,減少雙方不必要的行政負擔及節省資源;同時,有關的許可也可以作為公私營機構在進行該等個人資料處理時,作處理方式、程度等方面的參考。各個許可內分別詳細列明了處理資料的目的、當事人的類別、所處理資料的種類、資料的保存期限,以及可被告知資料的接收者類別。 如各公私營機構對上述資料處理的目的、種類、保存期限,以及接收者類別等沒有超出該等許可所指的範圍,則獲豁免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作出通知。如果超出許可所指的範圍,但相關資料處理是以人手方式進行,機構也不需作出通知;反之,若超出許可所指範圍的處理是用自動化方式進行,則應盡快向該辦公室作出通知。 作出通知時應填寫該辦公室的《個人資料處理申報表》,費用全免。有關表格可向該辦公室索取或於該辦公室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