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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入冷靜日前須移除競選相關宣傳品、訊息或資訊


明(11)日零時踏入選舉冷靜期,根據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第1/CAEAL/2021號指引第4.3的規定,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候選人、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及張貼或容許張貼之人,於今(10)日晚上12時或之前,須移除或刪除於競選活動期內放置在任何地方的宣傳品、訊息或資訊。為讓相關人士更好執行指引規定,選管會作出以下提醒:

  1. 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候選人及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必須在今晚12時或之前移除張貼在提名委員會所設立的競選總部及各競選分部之所有圖文宣傳品及競選宣傳訊息,但可保留本身載有提名委員會中、葡文名稱、簡稱及標誌且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的招牌或橫額。
  2. 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候選人及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必須在今晚12時或之前移除放置在網絡平台(例如臉書、微信朋友圈、個人網頁等),且內容能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並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的所有訊息或資訊。
  3. 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候選人及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必須在今晚12時或之前移除張貼在用作競選活動的音響宣傳車之所有圖文宣傳品及競選宣傳訊息。
  4. 張貼或容許張貼之人必須在今晚12時或之前移除張貼在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空間之所有圖文宣傳品及競選宣傳訊息。
  5. 獨立住宅或鋪位的承租人,或沒有承租人時,則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必須在今晚12時或之前移除張貼在該住宅或鋪位的所有圖文宣傳品及競選宣傳訊息。
  6. 於9月11日冷靜日及9月12日投票日,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進行競選宣傳,違者將依法分別被科處最高10,000澳門元及一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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