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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應公職合同及缺勤補償問題


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回覆立法議員關翠杏有關公職合同的書面質詢時表示,《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9條規定:部門得按照取得勞務之法律制度,訂立包工合同,執行特定或專門性之工作,但包工合同不構成與行政當局之職務聯繫,工作人員不受公職制度約束,尤其不受等級從屬關係約束。 考慮到目前存在以不同形式合同聘用公共部門工作人員,為統一上述人員與公務人員的權利及義務,避免「同工不同酬」的現象,目前正着手對公共部門聘用人員的合同制度進行分析和檢討,希望能將所有合同聘用形式統一,並納入公職法律規範。同時,特區政府正就公職的合同制度與勞動關係法進行比較性研究。 他指出,民政總署、民航局和理工學院均有獨立的人員制度,而不屬於今次職程制度修訂的範圍,但政府亦會逐步作出檢討。其中《民政總署人員通則》的修訂工作已積極展開,通過收集各方的意見及建議,將配合《公務人員職程制度》法案進行相應修訂,務求切合新的形勢。 另外,朱偉幹回覆立法議員高天賜有關缺勤補償的書面質詢時表示,為統一公務人員看病時所引致缺勤補償的做法,行政暨公職局已發出指引文件,規定除由工作人員主動約診的「求診」,則工作人員需為缺勤時段作出補償外,其餘按醫生要求的「隨診」一律視之為合理缺勤,無須作出補償服務時間。此外,由醫生訂定的產前檢查「隨診」亦一律視之為合理缺勤,無須作出補償服務時間。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687/III/2007;694/III/2007;544/III/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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