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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當局回覆兩名議員質詢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傳發表示,救護車被濫用的情況不斷上升, 2006年濫用救護車個案有二百宗,消防局所定義為濫用救護車之個案,均為非常明顯之情況,如牙痛、手指擦傷等,當中還有很多個案,消防局救護員雖然懷疑其為濫用,但因消防局救護隊員非專業醫生,欠缺向病人作詳細檢查之條件,故沒有定義為濫用個案,如肚痛或頭痛等。 黃傳發在回覆立法議員容永恩的書面質詢時強調,濫用救護車會直接影響真正需要的市民,甚至因而造成對市民生命的損害。為此,消防局與社會工作局及多個社團合作,並透過家務助理隊協助分擔了消防局部份非緊急服務,如院社護送服務、因行動不便之接送覆診等二線救護工作,以減少可能影響緊急救援工作之情況。 同時,鑒於濫用救護情況有趨升跡象,2001年消防局已著手針對濫用救護車人士徵收費用的可行性進行資料搜集及探討。 此外,當局經常透過傳媒向市民作出呼籲、宣傳和教育,提醒市民善用救護資源,以免對真正有需要的人士構成影響。另外,消防局即將制作有關的宣傳小冊子,配合消防宣傳車的形式,更靈活和深入地向市民解釋審慎使用救護服務的常識。 另外,黃傳發在回覆立法議員關翠杏的書面質詢時表示,防止非本地勞工離職後逾期逗留的問題,可分為兩種情況,第一,持有外國護照之非本地勞工在辦理取消非本地勞工身份咭或申辦非本地勞工身份咭名單手續後,其原有在本澳工作之逗留許可或臨時逗留許可會即時被廢止。對於喪失非本地勞工身份的人士,警方會給予不多於10天的逗留許可(逗留許可期限之給予受制於其護照或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之有效期),以使其為離澳前作出妥善安排。有關人士在離澳後,欲想再次進入本澳,可以以旅客身份入境,並按本澳出入境條例而獲取相應的逗留許可。 第二,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非本地勞工,過往,被廢止在澳工作之逗留許可後,仍可在赴澳工作簽註之有效期內自由進出本澳,並於每次入境時獲給予與簽註期限相同的逗留許可。但自2008年11月18日開始,對於喪失非本地勞工身份而被廢止在澳工作逗留許可的中國內地人士(包括完成或取消勞務關係),警方會給予不多於10天的逗留許可,以使其為離澳前作出妥善安排。而當他們離澳後,即使其通行證內之赴澳工作簽註仍然在有效期內,邊境站亦會拒絕他們以此簽註入境的要求。 若有外勞不遵守規定、違反出入境管制條例,警方會視其為逾期逗留及將按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或列入禁止入境名單最少9個月,並於兩年內再不批准在澳擔任勞務工作。 黃傳發又透露,現階段正在研究修改入出境逗留法律,當中主要考慮提高逾期逗留的罰款、引入逾期逗留累犯處罰措施,實施預先獲得入澳簽證等多項方案。當中考慮拒絕在一定時期內曾多於一次逾期逗留的人士入境。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205/III/2007、757/III/20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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