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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中心更新《關於舉辦外訪和人群聚集活動的指引》


因應疫情變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對《關於舉辦外訪和人群聚集活動的指引》作出更新,就公共部門、自治機構包括自治基金舉辦或資助舉辦外訪、聯誼、康樂、表演、培訓、講座、研討會等可引致人群聚集的活動,須遵循以下規定:
1. 有關外訪活動:舉辦或資助舉辦外訪活動時,
1.1 應審慎評估活動的重要性,並應先了解及評估活動地點及活動性質對新冠病毒感染風險,以決定是否舉辦有關活動。
1.2 應取消風險較大及意義不大的外訪活動或活動中部分行程,例如,行程中不應包括參觀有大量人群聚集的景點,也不應包括21天內曾出現本土病例或曾有輸入病例社區活動過的地方(以內地地級市為單位)。
1.3 所有外訪人員在出發前應完成全程新冠病毒疫苗接種達14天,因未達疫苗接種年齡或具醫生證明不適合接種疫苗者除外;醫生證明須符合衛生當局的要求。
1.4 倘整個外訪行程從出發到回程超過4天,所有外訪人員在回澳前48小時內須進行一次核酸檢測並取得結果。
1.5 所有外訪人員須在回澳翌日起計第3和第7天進行核酸檢測,未完成全程疫苗接種達14天、因未達疫苗接種年齡或具醫生證明不適合接種疫苗者尚須在回澳翌日進行一次核酸檢測。
2. 有關人群聚集活動:舉辦或資助舉辦聯誼、康樂、表演、培訓、講座、研討會等可引致人群聚集的活動時要嚴格執行相關的防疫指引。
3. 上述各項措施由各公共部門及自治機構(包括自治基金)監督執行。
4. 衛生局將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的發展及防疫措施的需要,適時對有關的指引作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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