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傳媒查詢經屋做契個案之處理事宜,房屋局作以下回應: 新經濟房屋法的過渡規定已對部分因揀樓後持有物業未做契的經屋個案作出處理,而屬於提交申請之日至選擇單位之日擁有樓花或單位的預約買受人,仍不符合做契資格。 今(19日)到房屋局請願之人士因不符合新法的過渡規定,並同時因違反第10/2011號法律關於經屋申請時或揀選單位前,擁有或曾擁有樓花或單位,不符合做契資格,須解除預約合同。 附件 回應傳媒查詢經屋做契事宜 回應傳媒查詢經屋做契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