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辦,屬第二期歐盟與澳門在法律範疇合作項目之一的"水資源與法律的關係:國際性、地區性和地方性的回應"研討會,將於10月24日(星期一)至28日(星期五)下午五時至七時,假座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六樓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演講廳舉行。 本次研討會邀請了澳門大學法學院Paulo Jorge Tavares Canelas de Castro副教授,以及阿姆斯特丹大學阿姆斯特丹歐洲法與管治中心Joana Mendes助理教授主講。研討會以英語進行,輔以廣東話及葡語同聲傳譯。 是次活動將探討的講題包括: 1. 簡介:水法的時下議題 A. 水量與水源分流
B. 水質與環境問題
C. 水與氣候變化
D. 水作為經濟財貨:成本收回,經濟分析和經濟激勵措施,水調的自由化,供水服務的私有化
E. 用水權
F. 程序義務
G. 推行、加強及解決爭議的方法 2. 法律背景及變化因素:水法的新舊體系 3. 環球新趨勢 A. 聯合國公約國際水道法
B. 軟性法律文書
C. 國際法庭的裁決 4. 地區新趨勢 A. 國際法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 (埃斯波與赫爾辛基公約)
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 (1995年及2000年的協定) B. 歐洲法: 歐盟的特別案例 a. 歐盟水框架指令:法律體系轉移 歐盟水法的演變
水框架指令的基本概念
水框架指令的文書 b. 常見的推行策略:推行的體系轉移 推行的舊體系
管治的新模式 c. 歐盟模式的延伸? 歐盟水法、保護萊茵河公約、保護多瑙河公 公約及西葡公約間之關係 5. 地方新趨勢: 葡萄牙的個案 A. 水框架指令的調整
B. 12月29日第58/2005號法律的主要文書 6. 結論:當代水法將向基本的體系轉移? 包括是次研討會在內的第二期歐盟與澳門在法律範疇的合作項目,以"鞏固澳門的法律制度"為目標,並將持續至2012年12月結束。 合作項目的執行和協調工作由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負責,並分別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不同部門主辦,包括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法務局、經濟局、財政局以及歐洲研究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