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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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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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應透過非經常性收入之M/B式憑單,把上季(七,八及九月) 從僱員或散工薪酬內所代扣之稅款,繳予財政局、龍成大廈、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收納處。(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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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的東主應把上季(七,八及九月) 從本身工作報酬名義入賬的款項內扣除之職業稅,繳予財政局、龍成大廈、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收納處。(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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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批准選擇預先繳納制度的僱主,須透過M/B式憑單,向財政局、龍成大廈、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收納處繳納經財政局局長批准所預定之稅款。(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根據第27/2020號法律第十九條規定,扣減應繳稅額百分之三十,豁免額訂定為$14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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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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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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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第六條規定屬第一組分類之豪華、一級及二級餐廳所提供之服務,以及第五條所指第一、二及第三組酒店中屬第一組分類同類場所提供之專有業務,獲豁免旅遊稅及毋須遞交M/7格式申報表。 |
(根據第27/2020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豁免其所指場所本年度之旅遊稅) 豁免下列場所之旅遊稅:第16/96/M號法令第五條規定屬第一、二、三組的酒店場所、第六條規定屬第二組及第三組的同類場所分類之豪華及一級的舞廳及酒吧,以及《旅遊稅規章》第1條第一款b)項所指的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場所,但仍需按月遞交旅遊稅M/7格式申報表。 (根據第3/2021號法律第三條增加上提法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豁免其所指場所2021年5月1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旅遊稅) |
職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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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上年度從收益中扣繳之稅款及結算稅款間之差額。(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四十四條) |
機動車輛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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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課稅事實後十五日內,遞交M/4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