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本着高度負責任的態度,嚴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由澳門輸出,同時也為了防止新冠病毒在本澳蔓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根據第14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零時起,持有由衛生當局認可的合資格機構發出的二十四小時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的人士,方可進入出入境事務站的離境區域。
然而,基於公共利益,尤其是防治疾病、緊急救援,以及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常運作或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例外情況,衛生當局可豁免有關人士遵守上述所指措施。同時,廢止第14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4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