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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解釋會


為加強澳門物業管理公司及從業員對新實施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的認知及瞭解,法務局聯同旅遊局於本月二十七日下午假澳門旅遊活動中心舉辦了《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的解釋會。 是次簡介會由法務局局長張永春、旅遊局代局長白文浩、法務局高級技術員杜宏基共同主講,出席解釋會的包括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的領導及會員代表共六十多人。在解釋會上,法務局的高級技術員首先透過幻燈片的形式介紹了《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的主要內容,然後便由主講者回答與會人員提出的問題。 在解釋會上,法務局局長張永春指出“非法旅館”的存在長期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對物業管理的工作也帶來不少困擾。《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的規定更加嚴謹和完善,可以成為打擊“非法旅館”的有效工具。旅遊局代局長白文浩表示,新法生效後旅遊局和治安警察局嚴格執法,在跨部門工作小組和市民的積極配合下,已經查封了38間懷疑非法提供住宿的單位,打擊“非法旅館”工作已經初見成效。 對於《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第四條所規定的物業管理人員的“合作的特別義務”的內涵,法務局解釋是指在執法部門調查某棟大廈內的“非法旅館”時,有可能需要大廈管理人員或公司提供住客的聯絡方式或資料,以及大廈的監控錄影資料,若拒絕提供所掌握的資料才會違反法律規定的合作義務,會被處以三千至二萬元的罰款。此外,按照法律的規定,招攬他人入住“非法旅館”會被處以二萬至十萬元的罰款,法務局提醒大廈的管理人員不要向他人介紹或推薦“非法旅館”,以免觸犯法律。 法務局強調法律雖未規定大廈管理公司或人員負有主動舉報“非法旅館”的義務,但希望大廈的管理實體同業主委員會緊密合作,本著守望相助的精神,當發現所管理的大廈有“非法旅館”存在的跡象,尤其是發現有人違反命令破壞封印或私自恢復水電時,將有關的情況通知旅遊局,配合執法部門杜絕“非法旅館”。 對於有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如何識別旅遊局工作人員的問題,旅遊局代局長白文浩解釋,按照《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的規定,旅遊局負責調查“非法旅館”的工作人員都佩戴特別的工作證,其式樣由行政長官的批示核準,並指明持證者具有公共當局的權力,稍後旅遊局將向物業管理業商會提供特別工作證的樣板,以便管理公司及人員認識了解。 在解釋會上,有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向執法部門提交所掌握的住客資料,會否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法務局表示,在制定《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中關於公共及私人實體的特別合作義務時,政府及立法會都十分留意法律的規定需要同現行的個人資料保護的法規相協調,並為此作出了專門的規定,因此物業管理公司依法向執法部門提供住客的資料或錄影資料,不會觸犯個人資料保護的法律規定。 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會長劉藝良在解釋會上表示,本澳的物業管理公司和從業員對政府打擊“非法旅館”十分支持,希望透過執法部門、大廈業主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的三方配合,為大廈的居民營造舒適安寧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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