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澳大修章工作小組赴葡國考察高教改革發展


澳大修章工作小組日前遠赴葡萄牙考察,就大學自主性、法人性質及公立大學基金會制度等議題與葡萄牙高等教育部、葡萄牙大學校長會及高等院校等代表交流。此行,也加深工作小組對葡萄牙高等教育制度改革及其修訂新高等教育法過程的了解,對澳大修章工作具參考價值。 承接早前考察新加坡及香港等亞洲地區,澳大修章工作小組於九月廿五日至九月三十日赴葡萄牙考察,了解近年歐洲地區公立大學管治模式的演變和發展。訪問團包括校長趙偉、小組成員林綺濤、蘇朝暉、丘曼玲、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法律顧問Manuel Fernando Manaças Ferreira、副校長馬許願、副校長兼小組秘書黎日隆等。修章小組先後拜訪葡萄牙高等教育部國務秘書João Filipe Queiró、前葡萄牙科學技術及高等教育部國務秘書Manuel Heitor、里斯本技術大學高等技術學院、葡萄牙大學校長會,以及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學。訪問團探討了葡萄牙政府於2007年通過新修訂的高教法的原因,以及法律生效後,對公立大學管治的自主性、問責性、法人性質(包括新設立的大學基金會制度)、大學撥款以及對葡萄牙高等教育長遠發展的影響。工作小組還與相關政府機構的領導人員及七所大學校長、副校長等進行了深入而具成效的討論與交流。參與討論的大學包括波爾圖大學、阿威羅大學、米尼奧大學、里斯本新大學、貝拉地區大學、里斯本技術大學高等技術學院及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學。 前葡萄牙科學技術及高等教育部國務秘書Manuel Heitor表示,全球高等教育的發展趨勢都是給予公立大學更大的自主權,葡萄牙政府意識到高等教育對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同時也為配合國家提昇科研水平的政策,在2005年委託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 -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為葡萄牙高等教育概況進行全面檢討,當中 "院校管治" 為檢討的最重要一環。 葡萄牙高等教育部國務秘書João Filipe Queiró指出,2007年修訂的新葡萄牙高等教育法是基於OECD的檢討結果及建議而修訂的,旨在賦予各高等教育機構更大的自主,尤其體現於院校的組織架構、權責關係、財政自主和人力資源管理方面。與新加坡及香港類同,在新的法律框架下,葡萄牙政府同時設立質量保證和評審機關,以獨立的私法人身份為院校進行評審。葡萄牙政府亦於新高等教育法內增設一項非常重要的規定:容許公立高等教育機構以公共基金會形式在私法制度下運作。 葡萄牙公立大學一向是公法人,所以受適用於其他行政性質的公法人制度管轄。但自2007年修訂新法律制度後引入"私法制度下的公共基金會"的運作模式,容許公立大學脫離公法人身份,透過適當申請程序取得此私法制度的公共基金會地位,能以"其管理制度和法律架構的優點" 來 "實踐其目標"。波爾圖大學和阿威羅大學已獲葡國政府批准在"私法制度下的公共基金會"制度和架構下運作,而米尼奧大學也於較早前向葡國政府提交轉為以大學基金會制度運作的申請。葡萄牙大學校長會的校長成員指出若大學選擇採用新的大學基金會制度,將會在三大範疇取得更多自主,分別是獲得:(一)大學固定資產的所有權、(二)獨立於政府的財政制度及(三)與公務人員制度脫鉤的人事管理制度。至今已有三所公立大學獲批實行,另有一所正等待審批。然而,一些葡萄牙大學校長表示他們對新的大學基金會制度持觀望態度,這是由於近年來葡萄牙經濟下滑,一些與撥款有關的改革未能執行,且政府對大學撥款似有緊縮跡象,新制度所允許的自主及靈活性或許未能適當地發揮。 林綺濤表示,此行讓她掌握了更多葡萄牙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新資訊。她認為基金會制度有其優勢,而且澳門大學法律體制的傳統及特色源自葡萄牙高等教育體系, 因此澳大在追求更靈活、更現代、更自主的同時,應充分參考葡萄牙高等教育體制的變革,循序漸進的建立一個適合澳大自己的制度。 趙偉表示,葡萄牙的新高等教育法律制度均參照了OECD嚴謹的檢討報告,以及其他歐洲先進國家如德國、瑞典及奥地利的高教改革,對修章工作極具參考價值。而澳大與葡萄牙的公立大學剛巧在自主權方面同樣受公法人地位所規限,因此,葡萄牙政府新擬的基金會制度確實值得研究,因為這正好解決公立大學在財政、財產、行政和人事管理方面所面對的困難。他將與修章小組進一步探討此制度的可行性。

查看圖庫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