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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險機制有效解決保險人拒受保情況


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主席丁連星回覆立法議員陳美儀的質詢時表示,共同保險機制是為解決保險人拒絕受保的特殊情況,並同樣可解決因曾多次發生交通事故,或曾導致巨額賠償,或因醉酒駕駛、超速駕駛等原因而導致交通事故,甚或因涉及欺詐賠償的駕駛人安排投保的問題。 他指出,共保合同的經營結餘,根據第005/95-AMCM號通告所載之規定,分配給所有經營汽車保險之保險人。由1995年1月1日起至2010年3月底,金管局曾介入1,074宗共同保險個案。另一方面,在共保業務中錄得了嚴重的虧損。於1998年至2009年間,共保業務的累積虧損為澳門幣5,674,182.00,毛保費收入為澳門幣1,944,508.00,技術成本支出為澳門幣7,618,690.00。 關於的士保險調高保費的問題,丁連星表示,在金管局與陳議員及多個的士團體召開的會議上,該局已解釋了加費原因,主要因為兩家原接受的士投保的其中一家保險公司,基於錄得嚴重虧損,表示不再經營的士保險業務。為避免的士出現無保運行情況(可按法律規定而被處罰),金管局與仍願意接受的士投保的保險公司磋商,修訂了一份保費率表。而事實上,調高保費的做法仍未能改善虧損情況。 關於多個的士團體要求金管局以監管者角色作出調解,與澳門保險公會協調處理以下六方面問題:1)保險中介人的介入;2)承保高於法定最低保險金額(澳門幣1,500,000.00)的保單;3)訂定合理自負額;4)的士處「未能運作」時的每日賠償金;5)的士駕駛「損失收入」賠償金;6)計算事故發生時停工的日數。 丁連星指出,經分析上述問題後,金管局已擬定一份題為「有關建立解決的士行業面對保險上各種情況的平台」方案,文本已呈交雙方審議和磋商。金管局將繼續致力協調各有關方面,就部分事項爭取達成共識。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編號:332/IV/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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