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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服務界別法人九月底前須提交年度總結報告


社會工作委員會訊:根據第9 / 2008號法律的修改及第390 / 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於今年一月五日重新公佈的第12 / 2000號法律通過的《選民登記法》全文的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已獲確認屬於某界別的法人,應最遲於每年九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將年度總結報告送交相關負責實體。 現通知已獲確認屬於社會服務界別的法人,應在法定期限前(即不遲於9月30日),將年度總結報告送交社會工作委員會(澳門西墳馬路六號)。 另外,根據同一法律第卅四條第一款規定,不按上述規定提交年度總結報告的法人選民,如在隨後的五個曆年內再次不提交年度總結報告,自一下個選民登記冊完成展示日起,中止其法人選民的登記效力。查詢可致電8399 7123 / 8399 7122與賈靜儀小姐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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