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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法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法案。

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通過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下稱《規章》)的規定,除《規章》規定的豁免情況外,車主須於每年一月至三月就其使用的車輛繳納使用牌照稅。為證明已履行當年的納稅義務,即便車主是透過電子方式繳納稅款,其亦須親臨服務點或前往自助列印機領取支付稅款標誌(下稱“行車稅圈”),車輛使用牌照稅的繳納無法實現全程電子化,未能達到最便民利民的效果。

因此,為配合特區政府電子政務的政策,進一步便利市民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法案建議對《規章》進行修訂,刪除關於領取及張貼行車稅圈的規定。此外,特區政府計劃擴大繳納行車稅的方式,除現有的政府和銀行服務櫃枱、自助服務機及交通事務局網站等繳納方式外,在法案生效的同時,會於一戶通推出“我的車輛”功能和“行車稅繳納服務”,市民可以在一戶通透過“我的車輛”功能以個人身份綁定自己的車輛,之後毋須每次再輸入任何個人資料,便可於一戶通內直接選擇自己的車輛繳納行車稅。

法案建議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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