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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23)零時起因香港旅居史接受醫觀人士的防疫措施

第169/A/SS/2021號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下稱“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疫情防控需要,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的規定,由2021年10月23日零時起,因香港旅居史而接受醫學觀察的人士,在結束醫學觀察後7天內,不得經澳門前往內地。

應變協調中心重申,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的規定,自2021年4月27日零時起,所有入境前14天曾到過香港的人士,須在指定地點接受14天醫學觀察,此措施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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