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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份之稅務責任

2021年11月份之稅務責任

全 月

旅遊稅

根據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第六條規定屬第一組分類之豪華、一級及二級餐廳所提供之服務,以及第五條所指第一、二及第三組酒店中屬第一組分類同類場所提供之專有業務,獲豁免旅遊稅及毋須遞交M/7格式申報表。

(根據第27/2020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豁免其所指場所本年度之旅遊稅)

豁免下列場所之旅遊稅:第16/96/M號法令第五條規定屬第一、二、三組的酒店場所、第六條規定屬第二組及第三組的同類場所分類之豪華及一級的舞廳及酒吧,以及《旅遊稅規章》第1條第一款b)項所指的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場所,但仍需按月遞交旅遊稅M/7格式申報表。

(根據第3/2021號法律第三條增加上提法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豁免其所指場所2021511日至1231日期間的旅遊稅)

所得補充稅

繳納第二期之所得補充稅。(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

機動車輛稅

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課稅事實後十五日內,遞交M/4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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