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向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介紹《經濟房屋法》法案之內容,而與會者關注到經濟房屋售價、經濟房屋家團累次違規之處理,及因繼承持有少數份額的物業業權對申請經濟房屋之影響等問題。 房屋局局長譚光民、公共房屋事務廳廳長鄭錫林及法律事務處處長任利凌於9月14日傍晚在營地活動中心向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介紹《經濟房屋法》,並解答與會者提問,出席包括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召集人譚偉文、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副召集人吳素寬,及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委員林宇滔、余韶洲等。 會上,有與會者關注到經濟房屋單位售價之訂定,房屋局表示,法案規定經濟房屋售價主要考慮因素是經濟房屋申請家團之購買力,而非市場價格;同時,還會考慮樓宇座落地點、建成年份,單位在樓宇總體結構內的朝向、位置、面積及類型;而具體每個經屋項目單位售價將由補充法規訂定及頒佈。 亦有與會者查詢經濟房屋家團多次違規之處理,房屋局表示會透過多個渠道進行監管工作,未來也會增加人手以提升執法力度;而《經濟房屋法》第52條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經處罰後,一年內再作相同的違法行為,視為累犯,將被加重處罰,相關罰款的最低限度將提高四分之一;而且如將整個單位出租,除可被科處該單位最初售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罰款外,必須在指定期間內將單位恢復自住用途,否則按日加罰原款額的百分之一或將導致解除合同。 此外,有與會者提到,如因繼承而持有四分之一,甚至更少份額的物業業權,對申請經濟房屋之影響。房屋局表示,物業繼承亦會取決於繼承人的意願,繼承人必須經過一段時間去辦理相關手續,與持有物業的情況相若;而在法律上的準則必須一致,故不管持有多少份額的物業業權,也視為持有物業,不合符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