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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配合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規定,特區政府制定本法規,並廢止第5/2003號行政法規《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以及第18/2003號行政法規《特別逗留證》。

新法規除引入相關的規定外,增加和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

  1. 規定行政當局處理逗留特別許可及居留許可申請的期間;
  2. 將獲批給逗留期後出入境證件有效期尚須具備的最短期間提升至九十日;
  3. 增設在公共實體間合作活動範圍內提供服務、履行仲裁員職務、在政府間或區際合作範圍內履行代表職務,以及傳統商販的逗留特別許可;
  4. 調整居留許可有效期和續期規定,特別是取消現行制度中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後的一百八十日內仍可辦理續期之規定,明確居留許可因有效期屆滿而失效,並為此設立續期的過渡性安排。

行政法規將與第16/2021號法律同於本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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