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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說明


就傳媒對墓地批給中涉及“以權謀私”的報導,特區政府有必要作出以下說明: 1. 《基本法》第7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2. 由前臨時澳門市政議會議員組成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行政、財政暨財產常設委員會」於2001年12月13日召開會議,討論關於批給永久性租賃墓地並決議通過《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
3. 按照當時生效的第24/88/M號法律《市政區法律制度》第29條第6款c項的規定,“市政執行委員會有權批給市立墳場的土地,作為墓室和永久墓穴”。
4. 於當時生效的還有經1961年7月5日市政議會通過且於1961年8月5日透過第6780號訓令公佈的《市政墳場規章》。
5. 而前臨時澳門市政局執行委員會主席於2001年12月21日,按照上述《市政墳場規章》及內部規章的準則,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批准了10個永久性租賃用途墓穴的申請。
6. 隨後,其中1名申請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所批給的永久性租賃墓穴。
7. 立法會於2001年12月14日通過《設立民政總署》的第17/2001號法律,於2001年12月17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並於2002年1月1日開始生效,當中,第8條第1款規定“民政總署不具有制定對外規章的權力”和第2款規定“於本法律公布時仍生效之市政條例及市政規章,在其被適當的規範性文件廢止前繼續適用於有關的地域範圍”。
8. 事實上,即使於2002年1月1日設立民政總署後,基於上述第17/2001號法律第8條的過渡性規定,以及第37/2003號行政法規規定的《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於2004年1月1日生效前,有關《市政墳場規章》和《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均繼續生效至2003年12月31日,即相關規章至少維持超過2年時間,而非報導中所指的僅得14日可用期。
9. 另外,於2004年1月1日生效的現行第37/2003號行政法規規定的《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第26條“既得權利”規定:“私人就公共墳場內傳統稱為“永久墓地”的墓地所擁有的權利,可按其取得有關權利的內容及條件繼續擁有。” 10. 最後,現時所有有關長期租賃墓地的申請,均依照由2004年1月1日開始生效的第37/2003號行政法規《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第14條的規定審理,即“行政長官可基於認為重要的事實,如個人成就、對社會的貢獻、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提供的服務、因維護公共利益喪生等事實,而賦予特定人士長期使用墓地的權利”。
11. 由2007年至今,特區政府跟進了對某一墓地長期使用權的申請個案(利害關係人先後對同一個案遞交了22份申請文件及補充資料)。按照現行的第37/2003號行政法規《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第2屆政府曾2次駁回相關申請,而第3屆政府亦2次駁回以上申請;之後,利害關係人通知行政長官辦公室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相關事宜將送交檢察院處理。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201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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