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生資源”是行政當局審查非居民是否符合入境資格的條件之一,現行第4/2003號法律《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規定,不擁有在預定的逗留期間所需的維生資源的非居民,可被拒絕入境。
其他國家或地區也有類似規定,要求旅客在申辦簽證或入境時,提供資料以證明具備足夠的資金完成旅程,有些國家以每日定額作規定,有些國家以總金額作規定,當中部分國家會對符合特定條件的旅客作出減免。
在過去的十多年中,治安警察局執行現行規定,並將維生資源標準訂定為每日500澳門元,且僅接受現金形式展示。2019年至今,因無法出示足夠維生資源而被拒絕入境的非居民有約2,100人次,當中外籍人士約1,800人次,佔86%。
2021年11月15日生效的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延續了維生資源作爲非居民的入境考慮因素;為配合法律實施,經參考多個國家/地區的規範,以及綜合分析評估近年訪澳旅客的逗留時間、非博彩消費等資料,行政長官作出第167/2021號批示,訂定了非居民入境時須具備維生資源的一般標準和減免條件,由治安警察局負責執行。
批示明確訂定當非居民接受審查時,須出示相當於以下金額的維生資源,才能獲給相應的逗留期間。
計劃留澳日數 |
維生資源金額 |
不多於7日 |
MOP5,000 |
不多於14日 |
MOP10,000 |
不多於21日 |
MOP15,000 |
22日或以上 |
MOP20,000 |
隨行的家團成員,每人的金額按百分之八十計算。
與以往只允許以現金方式展示不同,批示也容許非居民以旅行支票、轉讓證券、信用卡、電子支付工具等形式證明具備維生資源,以適應社會的發展。
另外,批示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治安警察局可以豁免或減少所要求的金額,例如非居民出示已支付住宿證明、出示文件顯示其相應之財務能力或可供在澳門支配之實際等值金額(如:銀行擔保、保證保險、動產或不動產收益等)。如果非居民提交本澳實體或居民簽發的相關聲明書,明確承擔返回費用及食宿,則可獲豁免出示維生資源。
對非居民作入境維生資源審查,不但可以佐證其合法的來澳目的,亦可避免或減輕其等滯留本澳時,對特區造成的經濟負擔和治安風險。目前,治安警察局的審查,主要針對抵澳時申請入境及逗留許可(俗稱“口岸簽證”)的非居民,以及過往逾期情況嚴重或有情報顯示有滯留風險的國家國民/地區居民。一般情況下,經適當審批程序而獲批給逗留特別許可的非居民,例如外地僱員、外地學生等,並非重點審查對象。但是,外地僱員於首次入境時,應至少具備相當於5,000澳門元的維生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