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隨著本澳社會快速發展,各行各業使用的危險品種類日趨繁多,對社區安全帶來一定的隱患,為解決現時部分危險品沒有專有規範監管問題,現經諮詢業界和公眾的意見,以及參考內地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法律制度,特區政府制定了《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法案。
法案旨在訂定監管危險品和預防危險品在持有、製造、銷售、運輸、儲存和使用時可能發生嚴重意外事故的一般法律制度,不影響現行規範各類危險品的專有法律法規的繼續適用。
法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立監管及預防體系。透過預先知悉機制以及就須遵守的適當安全條件發出具體指引和建議等措施,實現監管及預防相結合的監察制度。
二、設置職權架構及諮詢機構。訂定具職權公共當局負責執行危險品監管及預防體系,並設立危險品諮詢委員會,就危險品的政策及宣傳教育等工作提出建議及意見。
三、明確危險品用戶的義務。法案訂明危險品用戶須對危險品各環節承擔相應的義務。
四、設立受管制儲存區制度。法案建議特定的公共實體或符合條件的私人實體可設立、管理及經營受管制儲存區,行政長官亦將透過批示訂定某類危險品必須存放於受管制儲存區。
五、完善危險品資料庫。保留並進一步充實已根據第5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建立的危險品資料庫,擴大掌握危險品的儲存、運輸及使用等情況。
六、賦權公共部門採取防範性措施。法案賦予公共實體介入的職權,如出現可能造成嚴重意外事故的迫切風險時,具職權的公共部門可採取移離、隔離或中和危險品,以及保全性扣押等針對性措施,藉以及時消除及減低風險。
七、制定處罰制度。法案建議新增“持有、生產或使用禁用危險品罪”,並引入違令罪,行政違法行為則按其性質可被科處澳門元兩千元至五十萬元罰款,如屬法人,罰款則可提高至澳門元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