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仲裁委員會今(21日)舉行工作會議,確認將首批23項與樓宇管理有關的具體項目納入仲裁受理範圍,例如接受預約買受人參與有關平常管理事宜的爭議、確認仲裁雙方當事人就管理費事宜所達成的和解協議等,藉以增加居民對仲裁受理範圍的認識,促進居民利用調解、仲裁的方式解決目前社會關注的樓管爭議。 仲裁委員會自7月至今舉行多次會議,分析居民需面對樓宇管理爭議的具體事項,今(21日)再於房屋局會議室舉行工作會議,確認仲裁受理的具體化範圍,商議在"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議決加入仲裁協議"的可行性。會議由委員會主席、房屋局局長譚光民主持。 為了將仲裁受理範圍更具體化,仲裁委員會根據《民法典》的分層所有權制度、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規章與相關法例,結合澳門特區樓宇管理爭議的現實情況,通過將首批23項與樓宇管理有關的具體項目納入仲裁受理範圍,例如接受預約買受人參與有關平常管理事宜的爭議、確認仲裁雙方當事人就管理費事宜所達成的和解協議、關於共同儲備基金管理權的爭議、關於分層所有人大會決議有效性的爭議、關於管理費是否需要繳付及有否欠付的爭議等。 同時,仲裁委員會亦議決通過,將8項涉及樓宇管理的具體項目納入不受理範圍,例如,不接受關於管理費合理性的爭議、不接受關於要求管理公司提交其營運賬目等。 另外,仲裁委員會亦討論了仲裁中心有需要透過宣傳推廣,透過樓宇管理規章的制定或修改,設立仲裁協議條款,選擇調解仲裁解決其樓宇管理的爭議,包括一廈兩管的爭議;有關仲裁協議有著約束全體業主之法律效力。相信上述的法律理解,應能有助解決因仲裁屬自願性,在推動選擇仲裁解決樓宇管理爭議所面對之困難。 特區政府參考各地自願仲裁的制度,設立由資料及調解組與仲裁委員會組成的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該中心自6月運作至8月31日,收到電話及面談的查詢個案,共有31宗,涉及的內容主要包括:業主大會舉行程序及決議有效性、涉及共同部分爭議(被占用、僭建)、共同儲備基金、共同部分管理開支爭議(管理費、維修費、滲漏水問題、其他(管理質素、噪音、管委會成員資格),以及部分不屬仲裁中心受理範圍的個案。 仲裁中心已因應相關查詢之個案,即時作出回覆給予意見,或透過房屋局協調爭議的當事人達成和解。至目前為止,仲裁中心合共轉介了4個具備條件作進一步磨合的個案予房屋局進行協調,涉及公共維修工程、管理公司服務質素、質疑大會投票份額、更換大廈門禁系統;其中3個個案的當事人在房屋局多次協調下,同意合作化解彼此的爭議,而另外1宗個案未能成功協調,對此,本局會協調爭議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爭議。 有需要的市民可前往設立於房屋局的樓宇管理仲裁中心,填寫專用表格,遞交申請,透過便捷、免費,並無須聘用律師的方法,取得和解或裁決的結果,解決樓宇管理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