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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代交《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提取款項申請表》程序中的個人資料保護 與六社團/機構舉行會議


本辦公室於今天(2010年8月3日)上午與政府有權限機構指定的接收《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提取款項申請表》的六個社團/機構(包括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澳門婦女聯合總會、澳門明愛、澳門中華總商會以及澳門歸僑總會)開會,講解該等機構在為市民提供向社會保障基金遞交《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提取款項申請表》服務時須注意的個人資料保護問題。
會議確認了收集表格的團體/機構是向當事人提供服務,代當事人向社保基金提交申請表格,而非受社保基金的委託收取有關表格。團體/機構在此過程中須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相關的個人資料,收集的個人資料及之後的處理均應為此項服務所必須,且只能用於此目的。在收集及處理個人資料的目的完成後(亦即提交表格程序完成後),須適時銷毀因此而處理的資料。如當事人已為團體/機構的會員或服務對象,也不能將已有的資料與本次服務所收集的資料相混淆。團體/機構亦須確保所處理的個人資料的安全。 本辦公室建議各團體/機構盡快就此服務訂定清晰的個人資料處理政策,確保當事人的資訊權、查閱權、更正權及反對權的行使,並建議其盡快為此制定《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對於無法交回當事人的回條,本辦公室亦建議各團體/機構制定處理規則,並告知當事人。 本辦公室將與上述社團/機構保持聯繫,務求做好個人資料保護的工作。 附件:
團體/機構因代交
《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提取款項申請表》
處理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 一、 收集表格的團體/機構是向當事人提供服務,代當事人向社保基金提交申請表格,而非受社保基金的委託收取有關表格。這些團體/機構具有處理個人資料實體的身份,在此過程中應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相關的個人資料。 二、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合法及適度的原則,團體/機構為代當事人提交申請表所收集的個人資料須為此項服務所必須,且只能用於此目的。在收集及處理個人資料的目的完成後,即提交表格程序完成後,須適時銷毀因此而處理的資料。
三、 如當事人已為團體/機構的會員或服務對象,不能將已有的資料與本次服務收集的資料相混淆。 四、 團體/機構須就此服務訂定個人資料處理政策,確保當事人的資訊權、查閱權、更正權及反對權的行使。如同一團體/機構有多於一個地點收集申請表,須確保不同的地點按照統一的政策處理相關資料。 五、 在收集資料時須向當事人提供的資訊包括: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的身份、處理的目的、資料接收者或接收者的類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參見第四點)及行使這些權利的條件。建議團體/機構為此制定《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六、 團體/機構須確保所處理的個人資料的安全,包括確定有權處理資料的人員、將資料存放於安全的地方,防止資料的意外或不法損毀、意外遺失、未經許可被更改/傳播/查閱。 七、 對於無法交回當事人的回條,團體/機構應制定處理規則,並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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