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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社性侵案 中院裁定嫌犯須即時入獄


自2020年10月5日開始,嫌犯在某補習中心擔任兼職補習老師。在10月期間,嫌犯在上述補習中心與學生溫習功課時,曾先後數次趁機觸摸四名7歲到8歲的女學生的隱私部位。受害女學生將上述情況告知補習中心負責人而揭發事件。初級法院經審理上述案件後,裁定嫌犯觸犯澳門《刑法典》第166條第4款a項結合第164-A條所規定和處罰的七項對兒童的性侵犯罪,每項判處9個月徒刑,數罪並罰,合共判處嫌犯1年6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暫緩2年執行上述刑罰,條件是嫌犯於緩刑期間須附隨考驗制度,接受社工的跟進,並分別向第一和第三被害人支付1萬澳門元和1萬2千澳門元的賠償。檢察院不服,認為不應該暫緩執行嫌犯的刑罰,而應判處實際徒刑,因此針對上述裁判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出,嫌犯作為補習老師,在補習中心為四名7歲到8歲的女學生補習期間作出性侵行為,該罪行所要求的一般預防的程度甚高。雖然嫌犯犯案時未滿18歲,為初犯,願意坦白及毫無保留地承認指控,且認罪態度良好,然而,考慮到社會大眾對事件的厭惡程度,合議庭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並不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

綜上分析,合議庭裁定檢察院上訴理由成立,決定立即執行嫌犯被判處的1年6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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