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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依法檢控違法及危險駕駛者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傳發在回覆立法議員吳在權的書面質詢時表示,治安警察局就質詢中所提及的個案作出調查並繕立了書面報告。經該局調查顯示,相關警員是按照法律規定作出檢控及進行拘留,且對涉案旅遊巴司機的辱罵表現克制,並未發現有警員存在違紀的情況。 黃傳發指出,由於案中的旅遊巴司機明顯觸犯了《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a項(違令)及第175條第1款(侮辱),結合同一法律第178條(加重)之規定,故警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現行犯情況下進行拘留)以及結合該法第237條之規定,依法將該名司機進行拘留並於最遲48小時內移交司法機關審理。 而由於該名司機是於司法機關的非辦公時間內被拘留,故須被交通廳拘留至司法機關的辦公時間內才可移送到司法機關處理。整個檢控過程由拘留嫌犯到移交至司法機關,均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初級法院在今年4月19日亦已就該名司機的違法行為作出成立之裁決。 保安當局重申,在交通執法事務方面,當局一貫堅持、恆常執行的交通管理方針是以預防及教育為主、以懲治處罰為輔;對於違法及危險駕駛等可能導致嚴重交通事故的行為,會依法執行檢控,從而保證道路暢通以及良好的交通秩序。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編號363/IV/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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