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 (下稱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疫情防控需要,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及第13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及第2款的規定要求,自2021年11月23日早上1時起:1) 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士,須在登上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交通工具時出示採樣日後72小時內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未能出示的非澳門居民可被拒絕入境;2) 廢止第18/A/SS/2020號衛生局公告。違反者可能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
應變協調中心強調,有入境前14天內香港旅居史的人士,仍須按經第52/A/SS/2021號衛生局公告修改的第48/A/SS/2021號衛生局公告之要求接受醫學觀察。此外,按照衛生局最新修訂的127.CDC.NDIV.GL.2020號技術指引,病毒核酸檢測結果證明須為由醫務專業人員進行或監督下採樣的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