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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早上1時起搭機由澳往外地或由內地來澳人士均須出示7天內核酸陰性檢測證明

第204/A/SS/2021號公告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下稱“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新冠肺炎的疫情,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2條及第14條的規定要求,自2021年11月24日早上1時起: 1) 所有擬由澳門出境登上民用飛機前往外地的人士,須出示包括採樣日的7天內核酸陰性檢測證明;2) 廢止第124/A/SS/2021及165/A/SS/2021衛生局公告。​違反者除可能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尚可被採取強制隔離的措施。

同時,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及第13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及第2款的規定要求,自2021年11月24日早上1時起:1) 所有由中國內地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士,須在登上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飛機前出示採樣日後7天內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未能出示的非澳門居民可被拒絕入境;2) 廢止第140/A/SS/2020及第173/A/SS/2020號衛生局公告。違反者可能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

此外,應變協調中心強調,離境旅客除應遵守上述要求外,還應留意目的地城市的個別要求,如目前由澳門往北京仍須持有48小時內核酸陰性檢測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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