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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定“永利”在“多金”案中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利”)為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多金娛樂一人有限公司(下稱“多金”)經“永利”的許可及同意,成為了“永利”旗下永利娛樂場中的娛樂幸運博彩中介人,並在其中開設了一名為“多金貴賓會”的貴賓廳。2015年6月,賭客甲將價值6,000,000.00港元的現金碼存入“多金貴賓會”。從2015年9月開始,甲多次前往“多金貴賓會”要求提取所存放的現金碼,均被“多金”拒絕。甲遂針對“多金”及“永利”向初級法院提起通常訴訟程序,請求判處他們以連帶方式向其返還價值6,000,000.00港元的籌碼,或支付相等金額的款項,附加自2015年9月21日起直至完全支付為止以9.75%的法定利率計算的利息。初級法院在2017年12月21日透過判決裁定訴訟理由部分成立,判處“多金”滿足原告所提之請求,卻開釋了“永利”。甲及“多金”均針對上述裁判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於2018年10月11日裁定“多金”上訴敗訴,並改判“永利”與“多金” 連帶向原告支付6,000,000.00港元的款項及相應利息。“永利”不服,針對上述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首先指出,幸運博彩經營的批給屬於一種行政合同,其中產生的權利、義務和其他債務等事宜,以及博彩承批公司與博彩中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都必須受相關合同的條款和適用於該等合同的一切行政法例的規範(第16/2001號法律、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6/2002號行政法規)。本個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如何解釋第6/2002號行政法規第29條及其與第16/2001號法律第23條第3款之間的關係。這兩條文的設立均參考了規範賽馬博彩經紀人之活動的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中的有關規定(第5條及第18條)。第6/2002號行政法規第29條不應被理解為是對第16/2001號法律第23條第3款之規定的重複、解釋或補充,正如不能將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5條及第18條設立的規則相混淆。倘認為第6/2002號行政法規第29條只是第16/2001號法律第23條第3款的“補充性”規定,從而認為條文中提及的責任僅僅且單純是一種博彩承批公司向政府承擔的責任,那將是對澳門《民法典》第8條規定的解釋規則的公然違反,亦忽略了有關條文的上下文背景。另外,根據《行政違法行為的一般制度》第3條第3款、第9條及《刑法典》第123條第2款規定,可見“主觀要素”在行政違法行為的實體制度中是具有重要性,倘認為根據第6/2002號行政法規第29條規定,承批公司僅向批給人承擔連帶責任,有關觀點會因違反了“違法行為及其處罰的個人化”規則而變得不合理。合議庭認為,第6/2002號行政法規的第29條的目的旨在強制規定博彩承批公司就其博彩中介人所開展的活動向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不論是否構成任何行政違法,都具有行政法性質,而其適用範圍也僅限於博彩中介人為博彩承批公司的利益而在賭場內所開展的典型活動。事實上,博彩批給具有顯著的“公共”特性,並且基於其自身性質而關乎到“大眾利益目標”的實現。難以理解博彩承批公司如何可以將一項包含在批給範疇內的業務交給其專門為此目的而聘用的其他實體去從事,卻又不用為這些實體在開展這些業務時可能造成的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分析,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45/2019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