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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旅遊基金》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旅遊基金》行政法規草案。

為檢討及完善自治基金的架構及職權,明確自治基金的分工、權責以及合理運用資源,特區政府修改六月六日第28/94/M號法令核准的《旅遊基金架構及運作》,以行政法規方式重新訂定旅遊基金的組織法規。

法規明確旅遊基金由經濟財政司司長監督,並新增對培養旅遊業人才的資助,以及承擔旨在推動澳門特區旅遊業與其他產業聯動發展的活動的開支。此外,明確澳門旅遊學院的運作費用、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輔助大樓的管理費用,以及舉辦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和龍舟競渡活動的費用,不再由旅遊基金承擔。

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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