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特區政府為推進公共行政改革,落實優化及重新整合自治基金的政策,制定本行政法規草案,將“文化基金”與“文化產業基金”(下稱“文產基金”)合併成為“文化發展基金”(下稱“基金”)。
基金將統一負責資助文化藝術領域的活動和項目,包括: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支持保護文化遺產、推動經濟適度多元和支持企業發展文化產業等。
基金屬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的公法人,由社會文化司司長監督,其組織架構與原來文產基金的設置基本相同,包括設有信託委員會、行政委員會和監事會,附屬單位由一個廳和四個處組成,較現時的文產基金減少了一個廳級單位。
人員方面,屬文產基金現職的人員,以及在文化局內負責處理文化基金相關資助工作的人員將轉入新的基金。
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