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為落實精簡諮詢組織架構的施政方針,特區政府透過本行政法規合併 “文化諮詢委員會”和 “文化產業委員會”,設立“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委員會為特區政府在制定文化領域政策、策略及措施的諮詢組織,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擔任主席,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名代表,公共部門領導代表由原來十一名精簡為三名,包括:文化局局長、文化發展基金主席及旅遊局局長。在文化範疇的專業人士、學者及公認具功績、聲譽及能力的社會人士則由原來兩委員會共四十九名縮減至最多二十名。委員會成員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委員會以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的形式運作,由文化局負責提供技術及行政支援。
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