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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澳門公務華員職工會對中央招聘的意見和建議


鑑於澳門公務華員職工會於2011年08月31日在澳門日報發表對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意見,本局現就相關意見作出回應。 "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行政法規以達至公平、公正、公開、合理及適才適任為目的,是特區政府經長期研究及比較分析鄰近地區,如新加坡、中國內地、香港及中國台灣中央招聘制度中相同或接近的情況,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及社會的要求而提出的。新的中央招聘及開考制度不但對一直沿用的招聘及開考方式作出了根本性的修訂,而且不會造成公務華員職工會意見中指出的現象,即不會造成 "人員錯配、缺乏人性化和浪費人力資源"、與 "人員橫向流動及人盡其才的施政方針背道而馳"等現象。其中,需要特別強調: 一、 以電子抽籤方式分配人員,可確保公平、公正及公開的任用 中央入職開考的優點主要是節省招聘時間、統一聘用的標準,以減少不公平的情況;基此,為確保公務人員的入職制度符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真正做到嚴禁私相授受和任人唯親,根據上述法規的規範,若屬為填補多個公共部門的職位空缺的中央開考,行政公職局以電子抽籤方式按每一聯繫方式的名額空缺及考試名次分派及格的投考人。 至於用電子抽籤方式會否導致人員錯配的問題,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14條的規定,中央開考的典試委員會委員人數包括後補委員共13人,而典試委員會主要由用人部門委派代表組成,故用人部門亦會參與訂定配合職務所需的甄選準則。同時,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16條第1款的規定,中央招聘可邀請具特別經驗的專業人員輔助典試委員會進行開考,基此,合格的人員理應具能力擔任相關職務,不應出現人員錯配的情況。 而針對澳門公務華員職工會舉出有關招聘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的例子,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表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學歷要求為學士學位,故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亦只有法律學士學位(具備第46/98/M號法令之任一資格)的要求,並沒有對相關科目有任何的規定和限制。又,根據第80/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核准之澳門大學法學院中文法學士學位課程的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包括私法學、企業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公法或政法學、國際法學、刑法學、法制史和法哲學、比較法學、經濟法學、語言和法律術語,並沒有特別偏向某一類別或學科。故在招聘上述人員時所訂定之評估內容及評估標準須符合上述規定,而所有的合格投考人均需具備所屬職務範疇(法律範疇)所需的一般及專業知識。 若公共部門需要招聘某範疇人員,但有關人員需具備較豐富的特殊技術及專業能力,而有別於在該範疇的一般性能力,行政公職局與用人部門將共同分析有關情況,以考慮是否將有關範疇細化,確保投考人具備部門所需的條件。另,如部門要求人員所備的技能是基於工作經驗累積所得,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8條第2款(2)項的規定:可進行較高職等的入職開考,例如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即允許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職務工作經驗者投考高於垂直職程第一職等第一職階或橫向職程第一職階的入職開考。 另外,公務華員職工會在提出有關人員分配按名次首先填補以編制內職位任用職位,其次為合同任用的職位,會削弱以個人勞動合同聘用人員的部門,如貿促局。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1條,入職開考的適用範圍與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相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1條第4款第1項,職程制度不適用於"按專有人員通則獲任用"的人員,如貿易投資促進局、金融管理局、民航局等,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開考制度尤其是中央開考,亦不適用於該等實體的人員招聘及任用。 至於人員分配方面,由於編制內人員的配備在質量及數量上均反映部門的基本需要,是部門運作所需者,是部門的核心人員,故根據開考的編制內職位數目總額及成績名次優先填補編制內職位,即只有投考人的成績名次在編制內職位總名額內才會以編制內的方式被任用。 二、 抽籤分配方式不但增加人員流動,而且有利人員職業生涯發展 如投考人是現職公務人員,不論該人員被分配到哪個部門,其在公共行政的工作經驗及其對擔任公職所需掌握的基本知識,將有助其擔任職務,不會出現浪費人才的情況。
同時,以電子抽籤方式分派人員到不同部門擔任職務不會如公務華員職工會提出的意見所指"與特區政府鼓勵公務人員橫向流動、人盡其才的施政方針背道而馳",相反,此制度更具有促進人員橫向流動的作用及累積多元化經驗。透過分派人員到不同部門工作,公務人員可擴大知識領域,了解不同範疇的工作性質,吸取不同工作的專業知識,而多元化的工作經驗有利於提升人員的綜合能力,對人員自我發展和成長提供了平台。同時亦使公共行政的人力資源持續增值,有助提升公務員隊伍的整體質素。 三、 公務人員流動由人員調動制度規範,可進一步提升其效用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是對人員的招聘、甄選及公務人員在職程內晉級的培訓等的程序作規範。當人員已經進入公務人員隊伍後參加入職開考,一般情況是較低職程的公務人員參加更高職程的入職開考,例如技術員報考高級技術員。只要該名工作人員任職的時間沒有中斷,其權利將獲得保留。 至於公務華員職工會提出有關人員流動機制則非上述行政法規標的範圍。特區政府對發揮公務人員人盡其才的工作一直未敢鬆懈,考慮到人員調動確實有助增加部門運作的靈活性、是提高效能的手段;從公務人員而言,調動亦可以提供熟悉其他領域的機會及培養新的技能,發展個人職業生涯規劃。基此,為了鼓勵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合理調動,促進個人及組織發展,優化人力資源配置,進一步加強及完善人力資源規劃、調配和運用,務求達致"適才適任、人盡其才"的目標,行政當局正積極開展對設立"中央統籌人員調動機制"進行分析研究。 四、 人員停止擔任合同所訂定的職務時,其編制外合同就必需終止 編制外合同人員如被委任為領導或主管人員,其原編制外合同因其停止擔任簽署合同內所訂定的職務必須終止。而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5條第1款,就特區政府主管或領導人員的任用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委任以定期委任方式作出,為期不超過三年,但不影響定期委任的續期。由於任用屬於具有期限的委任,所以當主管或領導人員被終止職務或委任結束時,相關職務便終止,但不影響倘有之補償。被終止領導或主管職務的人員若再被聘用為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10條第1款的規定,"開考是招聘及甄選合同人員及編制人員的正常及必要程序…",但根據上述法律第10條第2款的規定, "在急需進行招聘及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經行政長官批准,可免除開考招聘合同人員。" 本局感謝澳門公務華員職工會的相關意見,但所提出之疑慮,如屬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標的範圍內,此法規已對有關情況作出相應規範。行政當局一直十分尊重公務員同事及公務員團體的意見,於上述法規頒布後的8月24日曾為各公務員團體舉辦專場的解釋會,介紹相關內容及進行交流。如公務員團體對上述法規有任何疑問或其他意見,行政當局樂意再次與其分享及交換意見,以持續完善公務人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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